国资委发通知明确国有股股权分置改革审核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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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5日 09:27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9月24日电 (记者 齐中熙)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审核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省级或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须在国有控股股东委托上市公司及其保荐机构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提交证券交易所前,组织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审核。 通知规定,省级或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受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时应当审核、查阅
国资监管机构审核上述材料后,同意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应当出具《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国有股股权管理备案表》。 通知说,国有控股股东委托上市公司董事会公告召集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后,未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修改的,国资监管机构不再出具书面意见;如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修改的,国有控股股东须将修改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取得书面意见后方可公告。 国有控股股东须在上市公司申请股票复牌后,在召开相关股东会议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表决前,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此外,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省级国资监管机构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复。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