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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完善国有控股公司股改 需备案后方可上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4日 10:23 证券时报

  本报北京电(记者 李扬)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昨日下发《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审核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完善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三上”报批程序,并明确了国有控股股东须经国资委同意并出具相关《备案表》后方可向证券交易所上报股改方案。

  《通知》称,国有股权管理审核程序方面,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须在国有控股股东委托上市公司及其保荐机构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提交证券交易所前,组织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审核。审核时,须查阅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论证报告、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非流通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的协商意见、上市公司上年年度报告及最近一期季度报告。

  《通知》强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上述材料后,同意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应当出具《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国有股股权管理备案表》。国有控股股东只有在取得此项备案表后,方可委托上市公司及其保荐机构向证券交易所提交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通知》明确规定,国有控股股东委托上市公司董事会公告召集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后,未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修改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再出具书面意见;如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修改的,还须将修改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意见后方可公告。

  此外,《通知》还规定,国有控股股东须在上市公司申请

股票复牌后,召开相关股东会议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表决前,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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