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李扬)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务院国资委昨日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指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并且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同时保证划转双方协商一致。此外,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的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
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进行无偿划转。
《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划转双方应当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划转双方应当组织被划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
《办法》强调,有下列五种情况之一的,不得实施无偿划转:被划转企业主业不符合划入方主业及发展规划的;中介机构对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财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无偿划转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未经被划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被划转企业或有负债未有妥善解决方案的;划出方债务未有妥善处置方案的。
《办法》还对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批准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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