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股改尚存两大悬念 控股比例预股权激励何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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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3日 09:34 证券时报 | |||||||||
控股比例如何定?股权激励无踪影? 本报记者 王瑞霞 李扬 日前,国资委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细读之后发现,市场曾流传的国企分行业控股比例设限并没有包含其中;而纵观昨日
针对国有企业股权分置改革中的这两大悬念,记者采访了国资委和业内的有关人士。 深圳国有股权控股比例设两档 权威人士表示,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国资委已经做了多年的研究,由于国有企业的情况比较复杂,所以一直没有出台过明确的比例要求。但是,要保证国有股权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支柱性行业中的绝对控股地位,这一点是没有变化的。这次,国资委将股改的审批权下放,也是考虑到上市公司国有产权的具体情况差别非常大,希望通过审批权的下放,来落实地方国资委对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监管责任。 审批权下放以后,地方国资委具体如何运作?接受记者采访的深圳市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深圳市国资委与深圳市政府已决定把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与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结合起来,合理确定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最低持股比例。目前,主要原则是,对于处在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领域,经营业绩较好,市净率较高,国有股东控股比例较高的企业,股改完成后国有资本仍须保持控股地位,国有持股比例原则上不少于51%;对于具有一定竞争优势、主业突出、业绩相对稳定的上市公司,原则上股改完成后国有股股东控股比例不低于25%,仍保持第一大股东地位,对公司拥有实际经营管理控制权;对于在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中国有股计划退出的上市公司,要抓住股权分置改革的有利时机,实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出。区属上市公司是否保持控股权及具体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由各区在市国资委的指导下进行。 深圳国资委的做法是否具有普遍性,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部委的人士,得到的答复是:目前尚不清楚深圳当地的做法,也不知道其他地方是否有类似的做法。 部分保荐人认为没必要设限 “对于国有企业股改完成后控股比例,既不能也无必要设限。”国泰君安一名保荐人分析说,对于控股比例很高的行业来说,即使支付对价后,仍会保持较高的控股权,这样的企业设限是多余的;而对于某些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也不适合设限。像有的公用事业公司因为国有股持股比例不是太高,在支付对价后可能很难达到绝对控股,如果片面强调国有股控股比例就可能影响股改进程。还有的公司虽然股改完成后,国有股权比例降低了,但大股东仍可以有效地管理和控制好公司。所以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国有股权比例设置应综合考虑公司发展、集团长远利益,不能只强调国家要控股。 此外,这位保荐人认为,国资委虽然不会公开出来表示国有股权应达到多少比例,但是国资委仍掌握“生杀”大权,因为国有企业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最终还是要上报。而且在股改的过程中国资委也掌握着一定的主动权,在股改方案形成前,保荐机构和上市公司会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初步意见与地方国资委(央企的话要和国资委)交流,其中已经有控股比例、对价等大致想法,只有获得原则性通过才能推进工作。 股权激励尚待时日 此次40家股改方案中,股权激励设计全无踪影。对此,中信证券的一位高管表示,股权激励较复杂,需要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等多个部门协商才能定下来。现在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很希望能在股改方案中涉及股权激励的内容,但由于相关管理办法没有出来,这方面的工作尚无法推进,即使此前推出股权激励方案的上市公司也不能实施。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何时出台仍是一个未知数,但相关政策推出后,可能80-90%的国企上市公司股改方案中都会推出这方面的内容。 国泰君安的这位保荐人则强调,股改与股权激励没有必然联系。此前试点公司中涉及的股权激励均采用非流通股股东送股给高管的方式,这些都仅仅是个案,区别于真正意义上大规模适用的股权激励。全部股东拿出股份或上市公司增发新股、上市公司回购股票作为股票来源,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权激励。而现在这方面的规定没有放开,只有包括行权价格和数量、业绩考核等内容的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明确后,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才有可能启动。 据权威人士透露,有关股改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到底如何进行,国资委正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研究,不久将推出有关这方面的相关规定。 深圳市国资委的负责人表示,深圳市在对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进行业绩考核时,将设置其控股的上市公司市值指标。而那些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可在认可的范围内允许探索实施股权激励。但是,具体的股权激励计划,要根据各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上市公司制订股权激励的具体计划来核准,现在还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