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改法规悉数到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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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 08:22 新闻晨报 | |||||||||
□晨报记者 华笑丛 昨日,随着沪深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及《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格式指引》两个法规的颁布,全面股改的配套措施,在制度建设方面已经全部“到岗”。市场人士分析,在有关股改的法规框架构建完成后,股改全面启动已经近在眼前。
股改:制度建设先行 股改事关重大,制度先行十分必要。中信证券(资讯 行情 论坛)分析师孙超表示,昨日发布的《操作指引》“正式版”与前期“试点版”相比,有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与此前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指导意见》及证监会下发的《管理办法》相辅相成,三个文件从宏观的指导思想、制度设计到微观的业务操作规则,有机地形成了一个关于股改的法规体系,为股改全面启动做好了制度上的准备。 可以看到,从8月24日《指导意见》出台,到昨日《操作指引》的发布,三个法规的诞生仅经历了十多天,有市场人士认为,这样的速度,再一次彰显管理层推进股改的决心。昨日,还有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全面推开后的第一批股改公司名单目前正在遴选中,预计本周末、下周初就将出台。 交易所:强化一线监管 昨日发布的《操作指引》中,交易所被赋予更多一线监管职能,受到了市场的极大关注。 根据《操作指引》,今后交易所将在股改中负起几大职能,首先是负责审核股改公司对价是否合规和具备可行性,但这并不表明交易所有权定夺股改公司的对价水平,因为在保荐人与交易所初步沟通时,并不涉及公司名称和对价水平,股改公司能出多少对价,还是要由国资委来决定。其次是以合理的节奏,安排股改公司的股改时间。目前上市公司股改热情不小,如何按照市场的承受能力合理安排,是对交易所的考验。三是监督股改公司的程序、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这是交易所的强项。四是监督大股东是否随意更改承诺或不履行承诺。五是监督取得可流通权的非流通股按照有关规定和承诺,实行爬行流通。 市场人士认为,将一线监管权落实到交易所,有助于借助交易所的机制和技术,对股改公司的情况进行及时监督和把关。但也有分析人士认为,股改安排和监管不可能脱离证监会而由交易所独自“做主”,今后交易所履行的这些职责,应该是在证监会的指挥下进行。 公司:“践诺”成监管重点 在此前出台的《管理办法》里,监管层已经对大股东的承诺引起重视,要求大股东承诺必须有保证和担保,且要求保荐人对此进行持续督导。这一精神在《操作指引》里进一步落实到了细处,有关“承诺”的操作指引占了不小篇幅。 《操作指引》要求,对于改革方案中的承诺事项,承诺人应该在承诺函中载明有关履约担保安排,且还需披露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主要条款和担保责任等,此外,还需写明承诺事项的违约责任。股改方案实施后,承诺人不得变更、解除承诺。 分析人士认为,非流通股股东蜂拥而至的承诺,目前已经被视作了对价的组成部分,若干年后,这些承诺能否兑现?这仍是目前市场所担心的。但无论如何,交易所在信息披露及技术上对承诺作出的监管,应能给承诺方加上必要的压力。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