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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又立新规(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8日 05:24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宋一欣

  今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6月15日起施行。出台这一司法解释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在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时,进一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虽然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所产生民事侵权赔偿案件并不仅限于上市公司,还包括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有限公司和一般的责任有限公司,但对于规范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审计责任问题,其作用和意义非常明显。

  该司法解释是继2002年1月15日与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受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两个司法解释基础上,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法律规定的新补充,完善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法律制度,也解决了长期困扰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审计责任承担问题,明确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中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作了法律区分,这对促进证券市场反欺诈、反侵权行为的法律规范有着积极的意义。这一规定,使我国证券侵权法律制度与国际证券侵权法律制度保持了一致。在美国安然公司案中,由于投资者的起诉,导致了当时国际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安达信的倒台。

  上市公司涉及讼累

  根据有关新闻报道,从2002年以来,约有近30家上市公司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被投资者告上法庭,其中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责任的约有7家,即东方电子案、锦州港案、生态农业案、银广夏案、嘉宝实业案、科龙电器案、ST九洲案等。其中,在生态农业案中,武汉中院明确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做出了判决;在科龙电器案与锦州港案中,投资者曾起诉了目前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两家即德勤与毕马威,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鉴于科龙电器案正在审理过程中,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将有助于厘清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在科龙电器案中应承担的审计责任问题。此前,科龙电器公司称委托毕马威对德勤的审计报告进行了重新审查,毕马威认为德勤的审计存在四大问题,而科龙电器前董事长顾雏军先生在法庭上也公开表示对德勤的审计的质疑,但德勤是否应当承担审计责任,除了证券监管机关可以通过行政处罚决定表达公权力的立场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同样可以通过裁判德勤有无审计责任而为保护私权利说话。

  另外,该司法解释也进一步完善了会计师事务所行业主要业务之一的审计业务及其后果的法律责任界定。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对会计师事务所行业仅出台过三个司法解释,但从未涉及过审计责任问题,即《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前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通知》(2001年7月18日)、《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1998年6月19日)、《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处理的复函》(1996年1月1日)。该司法解释除看作《证券法》与《公司法》的最新一个司法解释,也可以看作是《注册会计师法》第一个司法解释。

  如何弥补专业性不足缺陷

  虽然该司法解释解决了审计责任实体规定问题,但笔者认为,鉴于审计业务的高度专业性与证据复杂性,如果相关诉讼中只按普通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予以举证、质证与认定,由此得出的裁判结论,有可能会出现专业性上的不足与缺陷。对此,最好的办法是通过专业性的

司法鉴定机构与程序加以弥补,这其中也可以邀请被诉审计机构的竞争对手参加,这一点在证券市场中更是如此。在科龙电器案中由毕马威对德勤的审计进行再审查,就开创了一个很好的先例。同时,也可以通过邀请是专家陪审员、专家陪审组陪审,通过由专家证人到庭作证,通过由专业机构出具专业认定报告等方式加以弥补。在目前股份全流通与牛市的环境下,虚假陈述行为往往和内幕交易行为、操纵市场行为相联系,在这种情况下,以专业化的手段对待审计责任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会计师事务所除非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因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对外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可向法院提交与该案件相关的执业准则、规则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等。但会计师事务所在报告中注明“本报告仅供年检使用”、“本报告仅供工商登记使用”等类似内容的,不能作为其免责事由。

  (作者是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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