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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一欣:T+0交易宜禁不宜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5日 03:33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宋一欣

  近日,有证券媒体刊登了一份课题研究报告,报告涉及证券市场投资者比较关心的问题,如证券产品差异化交易、成分股融券机制、适度放开涨跌停板限制等,并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应该说,这些内容对今后证券市场的建设与发展,是有着积极意义的。

  值得关注的是,该研究报告还提出建立“日内回转交易(T+0)”制度,并采取试点、分步走、逐步推广的做法,并认为,推行“日内回转交易(T+0)”制度,有助于活跃市场,改善券商经营业绩,也有助于提高市场定价效率,并可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灵活、便利的投资手段。

  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笔者认为,推行“日内回转交易(T+0)”制度,现阶段可能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建议监管部门应当审慎对待这一制度的推行。在证券市场中,我们不能只看到牛市,而忘了熊市;不能只看到某些行业的利益,而忘了数千万股民中大多数是中小投资者的现实;不能只看到市场定价,而忘了制度变更可能带来的投机;不能只看到活跃交投功能,而忘了证券市场所承载的宏观经济晴雨表功能。

  中国证券市场建立之初,曾经一度有过T+0交易方式。的确,上世纪九十年代前期那一段时间,股市相当活跃,券商个个都捧着佣金的“金娃娃”,只要是那个时期走过来的券商,想必都是很怀念那段美好时光的。但又有几家券曾想过,这种佣金的高收益是建立在许多中小投资者亏损基础之上的。由于允许实行交易日当天内的反复买卖同一

股票的政策,有许多投资者获利了,但相当多的人亏损了,当时股市中的一些大户、中户可谓是“其兴也勃,其亡也忽”。在那个时期,许多券商还为此推波助澜,为投资者提供大量非法融资或透支促进其T+0交易,一旦发现风险,立刻强制平仓,损失的首先是中小投资者,其风险程度与当时实行的国债期货交易甚至有得一比。同时,这中间也衍生了大量的投机交易、内幕交易、操纵股价乃至挪用客户保证金、挪用公款行为,由此造成了大量的法律纠纷和股民上访,社会稳定也受到了影响。不得已,后来监管部门只能明文取消了T+0交易,并三令五申不准非法融资融券,才遏制住这种违法的势头。

  到了上世纪九十年代未和本世纪初,在明确的T+1交易制度下,为了扩大交易量和赚取佣金,在趋利性的驱使下,许多券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采取了一种T+0方式下的融资交易手法。这种T+0融资交易手法,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非法融资行为,即投资者用其当天卖出证券的款项作抵押,向券商借款买来新证券,券商以投资者当天卖出证券市值额为依据,为投资者提供一定比例的融资买入证券。表面上,在这种方式下,券商与登记结算公司、与客户之间当日结算不会出现透支,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但实质上,这是一种规避T+1交易制度的买空行为。

  这种买空行为,在与券商提供返佣、并通过经纪人或

理财工作室等招揽客户、受托买卖相联系时,又产生了新的侵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行为。利用这种买空行为,一些券商与经纪人、代理人为了多得佣金或返佣,不惜越权、也不问盈亏地为受托人从事恶意交易、反复交易、相互对倒、多买多卖、高买低卖等,如50万的本金在两个月中就可做出几千万成交额,这中间就有T+0方式下的融资交易手法的“功劳”。由此,便引发出一系列新型的证券市场交易纠纷案件。在这个过程中,不少中小投资者权益受到了侵犯,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诉讼和上访。最终,许多券商也只得自食其果。与这种买空行为相结合,大面积违法的委托理财行为则最终导致了许多券商的破产。不得已,监管部门只得花上几年时间进行重新整顿,对整个券业进行综合治理,去年下半年才基本告一段落。

  笔者多年来一直在为证券市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在代理的一些案件中,无论是股票非法透支案件、股票强制平仓案件、国债期货交易案件,还是T+0交易纠纷案件、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挪用客户保证金案件、证券公司破产案件等,许多违法违规行为和侵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或多或少与T+0交易相伴随。不管这种T+0交易当时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是公开的还是私下的,T+0交易带给中小投资者的风险和危害性不小。因此,笔者认为,T+0作为目前国内证券市场的一项基本交易制度,宜禁不宜放。

  (作者为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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