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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一欣:东方电子维权故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 09:28  中国证券报

宋一欣:东方电子维权故事


  宋一欣

  审理呈现出拉锯状态

  2003年9月23日,对关注东方电子民事赔偿案的人们来说,这是一个重要的日子。这一天,东方电子案在青岛中院开庭了。我原以为东方电子案经过几轮审理,会很快做出判决或达成调解,事实证明我想错了。案件审理呈现出拉锯状态,一直持续到现在,其中的原因很多,广泛性与复杂性无疑是影响解决的主要因素。

  由于开庭消息的提前披露,前来参加旁听的记者、律师、股民有二百人之多,光媒体老记就来了三、四十家。青岛中院在二楼的第十审判厅虽然容量不小,但也无法安排这么多人旁听。这种情况下,该案合议庭临时决定将开庭审理改成庭前交换证据。庭前交换证据不属于正式开庭,故参加者只限于双方当事人和代理律师。由于当时我将隋元柏、高峰、方跃、中经开,及为东方电子发行上市出具会计报告及实施年度审计的山东乾聚会计师事务所,与东方电子并列为共同被告,故参加庭前交换证据的人员加上审判法官、书记员共有二十多人,把一间不大的会议室挤得满满当当的,其中东方电子代理人及律师组就有七八位。其他人一直在门外守候,一旦有参加证据交换的人员外出,就立刻被新闻记者团团围住,问个通体透亮,场面略显混乱。

  庭前交换证据由青岛中院民三庭庭长、中国十佳女法官之一的牟乃桂法官主持。针对七个案件的庭前交换证据进行了半天,原被告各方提供的证据合计约五、六十份。我代表原告方举证,认为东方电子的虚假陈述最早被揭露于2001年9月14日《证券日报》中《东方电子:财务数据真实吗?》一文,证明投资者的损失是由于其虚假陈述造成的;而东方电子与乾聚也提供了一些证据,力图证明其虚假陈述行为同投资者的损失没有因果关系,存在免责事由,认为2002年4月30日已作了相应的更正。质证过程中,被告的代理律师对原告提供的证据,采取“放大镜”式的质疑手段,以否定相关证据的合理性。庭前交换证据结束后,青岛中院新闻中心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向新闻媒体介绍了情况。

  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根据质证所反映的情况,我当场提出追加集团公司为共同被告,为法庭所准许。我的理由是集团公司作为东方电子股票上市的发行人、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在东方电子欺诈上市与虚假陈述中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一做法,为后来的实践所证明是恰当的。2006年8月底,在股改中,集团公司承诺拿出60211200股股份,为解决证券民事赔偿案承担65%责任。当然,东方电子也必须配套支付部分现金。同年11月,在有了这些财产保证、东方电子也多次表示愿意和解的情况下,为了提高司法审判效率,经法院同意,我代表原告申请撤销了除东方电子、集团公司之外的其他被告。当然,在当时追加被告的后果是开庭不得不再次延期,因为法院必须向集团公司送达法律文件和开庭通知,并给予其答辩期。

  忙碌了一天,傍晚,我约了几位熟识的老记一起去吃海鲜。青岛的夜景非常美,海风、沙滩,栈桥、林荫、曲径,让人心旷神怡、美不胜收,一种释怀忘忧的心绪油然而生。

  揭露日看成时段更好

  庭审还是要继续的。2003年11月25、26日,青岛中院主持了第二次庭前证据交换,对象是陈鸿君等案。在这过程中,有原告律师提出将2001年10月12日中央电视台的《东方电子原来如此》文章作为虚假陈述揭露的起点,因为其后东方电子发布《澄清公告》首次承认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问题;而被告律师则认为投资者的损失是受到了系统风险因素与中经开操纵股价的影响。这些争议一直延续到现在还没有定论。我认为,东方电子案的虚假陈述揭露日不能看成为一个时点,而看成一个时段更为恰当。因为这种揭露从2001年9—12月间一直渐渐地在进行,有一个逐步清晰的过程。从这个角度,选择这段期间的任一时点都有其合理性。当然,也有同样多的反对意见,和现行法律的障碍也必须克服,但是把揭露日看成时段比时点更好、更合理、更有利于解决更多人的问题。

  九个月后,2004年8月24日,青岛中院开庭审理了陈鸿君案,但没有判决。庭审中,诉讼主体资格、因果关系、虚假陈述揭露日、实施日、损失计算基准日、系统风险因素、损失计算方法、虚假陈述与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关系、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等问题都成为争论的焦点。就损失计算方法而言,司法解释明确没有规定。从会计学的原理上讲,有算术平均法、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和移动平均法等几种。其中算术平均法与后进先出法是不符合证券交易特点的,先进先出法失之简单,移动平均法用之繁琐。现在看来,相对合理的是加权平均法,当然,还可以辅之以其他方法。东方电子案中,原被告双方都有人制作过损失计算软件,这样的工具在和解中用处较少,最适合于判决时使用。但在法律上却存在这样的问题,即必须获得当事人双方的认可,如果不认可,法院只能请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这反而是个拖累。

  2005年里,青岛中院派人三次前往深交所调取了全部起诉原告的交易记录并作了核对,这样,将为最终该案的判决做了准备。应该说,这一技术性的过程是比较耗时耗力的。2006年9月5—8日,因东方电子股改而多次延期的庭审又一次开始了,毕晓燕等100人的案件进行了证据交换和开庭。庭审中,争论的问题仍然围绕着前述已争论过的问题继续旧话重提。庭后,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但未取得进展。随后,其他投资者的诉讼案件也将分期分批开庭。今年11月22日,我收到青岛中院的交换证据及开庭通知,时间为12月18日起的一周,涉及曹小妹等197名原告。

  两次专题研讨会

  由于法律的专业性太强、法律问题太前卫、法律解决太需创新的缘故,东方电子案的原被告双方都召开过专题性的会议。2003年3月,东方电子通过代理律师找了一批在京的专家学者,举行了专题性的研讨会,对东方电子案相关法律问题与证据事实进行了剖析,当然也提出了比较有利东方电子的虚假陈述揭露日时点。而原告方面举行过两次会议,均是原告代理律师之间的研讨,一次是石家庄会议,另一次是福州会议。

  2003年8月9—10日举行的石家庄会议全称叫“虚假陈述案件诉讼代理研讨暨东方电子案交流会”,有来自全国10个省市15家律师事务所的30余名律师参加。在许多问题上,大家都取得了共识。大家也讨论了东方电子一次性回溯调整亏损额问题。当然,按照现在新的会计准则,这样的做法是不允许的,但在当时是没有被禁止的。针对东方电子有10.39亿元的炒股收益被中国证监会冻结的情况,大家认为,这些资金属于东方电子投资者的财产,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民事赔偿优先于刑事罚金、行政罚款的规定,应当首先用于偿还起诉股民的损失,而不能用于缴纳罚款和罚金。六个月后,经烟台市审计局审计后,这些款项获得发还,方法上是采取先归集团公司所有并形成东方电子对集团公司的债务,后由集团公司对东方电子豁免债务,由此,东方电子的净资产从0.24元上升到1.33元。福州会议于2006年4月15日召开,全称是“证券民事赔偿律师实务暨东方电子等案研讨会”。这次会议由来自全国各地的十几家律师事务所的二十余名律师参加,在会上,大家讨论东方电子案中的证券维权、与股改联动、损失计算方法、财务分析、代理焦点问题及其对策等。可以这样说,这次会议是对东方电子案解决的进一步推进,也是东方电子案最后解决的模拟实验课。

  律师之间通过诉讼代理、通过会议研讨的互动,联络了感情,强化了沟通。庭审之余,会议之余,原告律师之间也有了诗意的交流。2005年初,北京海拓律师事务所潘修平律师通过短信发给我一首《春归》诗,“股市多惊雷,匡义众相随。搏击听涛地,谈笑捷音归。”我也步其韵奉和还了一首,“金鸡鸣春雷,万众喜乐随。盛世当奋进,秋奏凯歌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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