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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半市场民诉难题急需司法解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4日 08:31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宋一欣

  在证券市场中,法律责任最不确定的地带是一级半市场,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遗留问题解决不力的后遗症,也有各行政职能部门相互扯皮的因素,更有政策和法律规定不明的原因。随着中央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政策规划的逐步实施,这种局面开始得到改变。

  上个月,上海的两家法院分别对一级半市场中两起刑事犯罪案件作出了判决,设定的罪名分别是非法经营罪和集资诈骗罪,从而开启了对一级半市场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先河。此前,中国证监会开始考虑设立监管二部,准备对一级半市场中的2万家非上市公众公司依法进行监管,可以预料,一级半市场违法行为的行政查处也将成为现实。但是,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相对应的一级半市场相关民事责任处置却还没有看到具体进展,对此,笔者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着手制定一级半市场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为一级半市场民事纠纷的解决确定基调,以维护一级半市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权益受损的一级半市场投资者追回损失提供方便。

  确定

证券市场法律责任,应当以快速、有效地适应日新月异的证券市场的变化为前提,以最大限度运用制度公权力保护投资者合法私权益为目标。实际上,保护投资者私权益本身就是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一部分,投资者私权益得到维护后,证券市场秩序本身也得到了维护,而法律责任的确定一定是以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与维护投资者私权益两种形态来表现,在某种意义上讲,维护投资者私权益还应当优先。

  我们经常讲,要维护良好的投资环境,这里的投资环境不能仅指外国资本与投资(包括法人与自然人),也应包括国内资本与投资(当然也包括法人与自然人),大的、法人的资本与投资的保护涉及投资环境,中小投资者、自然人的资本与投资同样也是投资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实上,由于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国内中小的、自然人的资本与投资更需要大力保护。现在一级半市场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就是如此,在有关的纠纷中,除了刑事和行政两方面要有规矩可循,投资者还非常需要相关的民事责任的确定。目前,对于一级半市场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力度仍然十分不足,甚至可以说是被漠视了。

  就目前而言,因一级半市场提起的民事诉讼多半不会被法院受理,无论是合同性的纠纷还是侵权性的纠纷,无论是确认之诉还是给付之诉,无论是私自发行、私下交易引起的纠纷还是托管、支付引起的纠纷,都是如此,法院不应也不能因为一句法律规定不明而剥夺投资者的诉权,也不能因为一句无效合同而不问产生原因拒人于门外。应当说,一级半市场投资引起的纠纷极多、涉及的当事人和受害者极广泛、社会影响极为广大,很多问题是有可能通过民事责任的承担来解决的(甚至可以将纠纷化解于萌芽状态),而不一定要上升到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一级半市场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很有必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一级半市场的民事诉讼案件也是投资者所企盼的,笔者希望这一天能够早点到来。事实上,在证券监管部门查处一级半市场违法案件中,实际上也可以为一级半市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追回损失提供方便。

  此外,笔者认为还应当放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和刑事自诉制度的规定,让投资者可以以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民事责任问题,并鉴于目前刑事自诉范围较窄,应考虑拓宽刑事自诉范围,提高证券市场参与者对证券刑法的参与程度,拓宽刑事自诉范围,意味着应调整公民刑事诉权理念的认识,应当讲,刑事诉权并非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所独享,公民同样拥有,只是范围不同,只是大多数情况下有公安机关审查的“前置条件”而已。(作者单位: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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