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股指期货上马在即 投资者保护莫落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8日 07:15 新浪财经

  宋一欣

  股指期货是股票类金融衍生产品的一种,1993年3月10日,海南证券交易报价中心曾在我国首次推出股指期货交易合约,可交易品种包括深圳综合指数和深圳综合A股指数各4个到期月份的期货合约。当年9月9日,中国证监会通知,券商未经批准不得开办指数期货交易业务,10月,海南证券交易报价在累计成交111手后停止交易。

  经过多年停顿后,在证券市场进入发展新阶段的今天,股指期货交易又重新在更高的起点上被提上议事日程,上海金融期货交易所成立并对股指期货交易进行了模拟运行,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股指期货交易规则亦在修订中。同时,由于海外证券市场纷纷推出以中国证券市场股票指数为基础的股指期货交易,使得在本土推出股指期货交易显得更为迫切。目前,海外市场上有4种中国股票指数期货———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新华富时中国25指数期货和H股指数期货、在芝加哥期权交易所(CBOE)上市交易的中国股指期货、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巿的新华富时A50指数期货和中国沪深300指数期货。

  证券法总则规定:“在中国境内,

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此可见,证券法调整的证券主要是资本证券,其基本形式为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的股权凭证和公司债券、金融债券、政府债券等的债权凭证,这两类证券是中国证券市场交易的基本品种,但对于证券期货、期权等衍生品种,《证券法》并未禁止或限制,只需依靠相关法规调整即可,就目前而言,股指期货交易可依据的法规是国务院发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第4条规定:“期货交易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禁止不通过期货交易所的场外期货交易。”所以,股指期货交易在法律上并无障碍,当然该条例有些条款必须进行适当修订。

  推出股指期货交易,除了完善法律法规、合约规范、交易规则、结算规则和风险控制规则、建立风险防范和控制系统、培育机构投资者和加强投资者教育外,很重要的一点是应当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股指期货交易是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一部分,而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又只是一个弱有效性市场,具有高风险性、高集中性、杠杆性、虚拟性等特征,因此,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与生俱来的这些缺陷很容易被违法违规者利用,甚至影响市场整体正常运行并侵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此,做到先行防范十分必要。

  其一,垄断或操纵市场行为。股指期货交易带来的高收益与不均衡发展特性,容易形成垄断或操纵市场行为的出现,

中航油衍生品交易巨亏案、万国证券操纵国债期货导致崩盘案的殷鉴不远,应高度重视。其二,过度投机行为。有时过度投机会使市场功能难以得到发挥,导致突发的和不合理的价格波动,致使市场配置资源功能失灵。例如,日本住友商社在长达十年的时间里,操纵铜市使得出现供小于求的假象,而使生产商扩大规模、贸易商和加工商增大库存,导致铜价不合理上涨。其三,散布虚假信息行为。许多信息占有者会不顾法律与道德的约束,采取各种手段散布虚假信息,使股指期货交易价格偏离正常价格。其四,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交易行为破坏了股指期货交易投资者之间的公平竞争关系,损害了守法交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妨碍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面对股指期货交易的发展机遇,为了避免上述各种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应当做好如下事项:其一,监管机关应强化对股指期货交易中欺诈行为的监督检查,从外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股指期货交易中的欺诈行为是行为人在交易、经纪代理和其他相关活动中欺诈客户、扭曲市场功能、损害客户利益的违法行为,需要予以严格监管。其二,强化股指期货交易中的交易结算功能,并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这样可在制度上限制或禁止交易者的过度投机、价格剧变,大户垄断和操纵市场等情况。其三,设立股指期货交易市场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投资者权益保障基金。通过强制性规范,以此健全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使投资者在受到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损害时可以得到民事救济。

  (作者为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