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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一欣:银广夏民事赔偿案往事(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2日 09:39 中证网(来源:中国证券报)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宋一欣律师

  在股权分置改革中,银广夏公司是走在前面的。其控股股东中联实业很有创意地完成了股改和证券民事赔偿的联动,宣布通过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使流通股股东获得每10股转增3股的股份(相当于对价10送1.14股),并使原告每10元的诉讼请求额能获得2.2股由控股股东提供的银广夏非流通股股份(一年后上市),由此在民事诉讼中双方达成和解。这一方案出台后,大多数原告投资者的第一反应是觉得对价比例太低,反对者居多,有的态度还比较激烈。银广夏公司股改方案中确定在2006年3月20日至4月20日的一个月内完成谈判,但开始的十天里几乎没有进展,后来首先同意签约的是代表20多位投资者的四川沈律师。4月2日,银广夏总裁金爱军及其律师张岩来上海与我谈判,最后,我同意了银广夏公司提出的“以股抵债”的和解方案。之后,银广夏公司共与332名投资者达成调解协议(另有1人撤诉),解决了10266.52万元的起诉标的,其余503人执意要求法院判决,不愿庭外达成和解,涉及起诉标的7165.16万元。

  对和解方案,事先我曾与杨老先生夫妇沟通过,在反复研究后,杨老先生夫妇非常无奈地表示了同意。实事求是地说,杨老先生夫妇接受这个抵债率很低的赔偿方案,是带有较大风险的博弈,是基于如下几个“也许”的考虑:银广夏股票的价值将来“也许”会好转;银广夏股价将来“也许”会波动剧烈,可能有套现翻本的机会;股改时解决赔偿“也许”比股改后解决更务实;庭外和解“也许”比不和解更有利。

  拿到民事调解书后,在股份过户过程中还发生过一个有惊无险的插曲。股份过户前夕,银广夏控股股东中联实业受让了宁夏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持有的银广夏部分股权,而这些股份突然因强制执行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财产而被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冻结,导致股份过户暂停,由此,银广夏及宁夏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向青海高院提出了执行异议:案件被执行人应是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而不是宁夏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两家公司非同一单位。最后,青海高院解除查封,使相关过户手续得以办理。

  不愿庭外和解的503人,最后经过银川中院的开庭审理,一审判决前达成和解的又有27人,其余案件于2006年12月30日由银川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由自愿进入该案的第三人银川培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类似于庭外和解方案的方式承担银广夏公司对有关原告的赔偿责任,而银广夏公司则另外向培鑫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定向转增股本1543.5万股。一审判决后,29人未上诉而判决生效,447人向宁夏高院上诉。2007年2月14日,宁夏高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涉及诉讼金额7311.9万元(含部分利息)。

  2006年间,据银广夏公司公告,通过抵债、免债和债务重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减除了对银广夏公司拥有的28738.15万元债权本金和11000万元利息,并免除了3000万元担保责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银川营业部则免除了6164万元担保责任,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免除了69273.81万元担保责任。由此,银广夏公司解决了39738.15万元债务与78437.81万元担保债务。这些债务的解决,为银广夏公司未来的发展开辟了很好的道路。

  银广夏案或许注定要起波澜,但最后则可能波澜不惊。2007年2月15日,银广夏公司公告,公司收到银川中院的《应诉通知书》,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由于其旗下的景福基金、景宏基金因投资亏损而以虚假陈述为由起诉银广夏,起诉金额24640.0139万元。这一案件开了

封闭式基金管理公司参与
证券
民事赔偿案件的先河。公告中,银广夏公司表示准备积极应诉,但我估计这个案件的结局,也同样可能会与其他案件一样,最后以和解方式告终。当然,有一种情况可能例外,即法院不认可基金的亏损是由于银广夏的虚假陈述行为引起,或这种亏损责任主要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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