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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期间股票可以不停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2日 09:45 中证网(来源:中国证券报)

  读者来信一:

  杭萧钢构的“天量订单”让市场吃惊不小。不过,更让笔者难以置信的是杭萧钢构的复牌处理。在经过了连续十个涨停之后,监管部门开始了对杭萧钢构事件的调查,杭萧钢构股票也因此停牌了十个交易日。但令人惊讶的是,经过十多天的调查之后,调查者却并未给关注杭萧事件的投资者以任何说法,倒是杭萧钢构公司于4月2日发布了一个澄清公告,称公司股价异动与董事长讲话无关,公司不存在信息披露违规问题。杭萧钢构的股票也于当日复牌。

  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妥当甚至是危险的。作为监管者来说,对杭萧钢构事件进行了十多天的调查,该公司的股票也停牌了十个交易日,调查者总应该拿出个调查结果来,至少也应该就调查的情况作一个说明。如果是调查的事件还存在悬而未决的事情,那么,这只股票就不应该复牌。即便要复牌,也应该把悬而未决的事情公告出来,让投资者自己来判断。但遗憾的是监管部门并没有这样做,而是毫无声息地就让杭萧钢构复牌了,这显然是对投资者不负责任。

  读者来信二:

  根据有关报道,3月份杭萧钢构停牌期间,证监会确实是在进行调查。之后的4月2日复牌又是连续两个涨停,4月4日开盘仅一分钟后,杭萧钢构就被盘中紧急停牌,当天晚上,杭萧钢构发布公告承认,其股价异动“涉嫌违法违规”遭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调查。4月5日股票又复牌。因此,我们想知道:前面的调查与4月4日公告的立案调查是否有区别?调查期间是否应该一直停牌直至调查结果公布?有关程序是否合法?

  律师说法:

  2007年3月21日,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杭萧钢构公司进行了接触。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杭萧钢构300多亿元合同事件和股价异常情况已经引起证券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证监会已责成证券交易所和相关证监局对公司的信息披露问题以及是否存在二级市场操纵、内幕交易行为着手进行调查。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坚决查处,绝不手软。4月4日,杭萧钢构股票开盘仅1分钟后就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紧急停牌。杭萧钢构公司公告称,公司已接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对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要求公司予以配合。

  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在中国证监会向杭萧钢构送达立案调查通知书之前,证券监管机构就已经对杭萧钢构股价异动情况予以关注,并开始了相应的调查工作。但此时的调查行为是证券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的一种方式和措施,在性质上属于执法检查行为,该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行政处罚程序的启动。而4月4日公告称,证券监管部门以杭萧钢构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为由进行立案调查,并向杭萧钢构送达了立案调查通知书,说明证券监管部门对杭萧钢构已经从例行的执法检查转为行政处罚前的立案调查。立案调查通知书的送达行为正式启动了行政处罚程序,同时表明证券监管部门已经初步掌握了杭萧钢构存在着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基本事实。

  行政处罚程序的启动是以行政机关初步掌握行政相对人涉嫌违法违规基本事实为前提的,从立案、调查取证到最终作出行政处罚都有明确的、严格的法律规定。在行政处罚作出前,行政机关必须告知行政相对人法定权利,必须听取行政相对人的辩解;行政相对人可以依法申请听证,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而行政机关的执法检查、常规监管行为相对于行政处罚来说要宽松得多。

  另外,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八章有关停牌、复牌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公司运作和信息披露方面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情节严重的,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交易所可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待有关处理决定公告后另行决定复牌时间。但对于什么样的情节属于严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从已经受到立案调查或者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停牌、复牌情况看,行政机关对上市公司予以立案调查并不必然导致该公司的股票交易长时间停牌。但如果发现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情节十分严重,不给予停牌将难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时,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交易所也可以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8.9条的规定,对该公司股票给予停牌处理,直至有关处理决定公告后再予以复牌。从目前情况看,证券交易所对杭萧钢构股票没有给予长期停牌处理,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主任

  薛洪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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