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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销售合同超10亿须及时披露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8日 08:51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深交所规范上市公司重大合同信披采购销售合同超10亿须及时披露

  证券时报记者 张媛媛

  本报讯 深交所日前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详见A2版),根据新《指引》要求,采购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须及时披露;销售、工程承包、提供劳务等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也须及时公开披露。

  按照《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在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提供劳务等重大合同时,应严格按照信息披露格式指引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提示合同风险、介绍合同当事人、披露合同主要内容及说明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等。《指引》还规定,对于上市公司自行判断、或交易所认定履行合同对公司财务状况构成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指引》的要求进行披露。同时,《指引》还要求对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进行及时披露,并在定期报告中对履行情况进行持续披露。

  深交所表示,新举措是针对目前市场热点问题而出台,对上市公司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重大合同信息披露进行规范,旨在保障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2006年年报显示,深市主板公司的平均主营收入为25.55亿元,平均总资产为37亿元,因此,预计《指引》出台并不会增加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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