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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立法 打击信用卡套现炒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9日 11:32 证券日报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中心总经理赵宇梓建议,加快立法 打击信用卡套现炒股

  本报记者 秦炜

  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有效实施,中国A股市场的赚钱效应吸引了众多场外资金的注意。而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利用信用卡套取现金炒股的新情况,并且逐步蔓延。

  由于目前国内对信用卡套现行为缺乏法律规定,导致信用立套现活动履康发展。为此,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中心总经理赵宇梓建议加快立法,加大打击信用卡非法套现的力度,为信用卡业务发展提供健康安全的法制环境。

  危害严重

  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和商户利用信用卡循环信用额度和免息期,通过不真实消费交易套取信用卡内资金的行为。赵宇梓向记者介绍,利用信用卡套现,持卡人可以占有银行信贷资金而不支付任何利息,商户可以收取高额手续费而不需支付任何成本。作为一种新型的违规方式,国内信用卡套现经历了从萌芽、逐渐增多到日益严重的发展过程。

  “信用卡套现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的信用卡和受理市场,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破坏了社会诚信基础,增加了发卡银行资金风险。”赵宇梓非常担心此类行为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持卡人与非法中介或商户勾结实施信用卡套现,交易金额一般较大,利用信用卡套现获取的资金主要用于经营或投资,在其资金链断裂之前,还款情况相对较好,在征信系统中通常拥有虚假的良好信用记录。由于发卡银行无法获悉持卡人套现资金用途,难以进行有效的鉴别与跟踪,信用卡的信用风险形态实际上已经演变为投资或投机的信用风险。商户伪造签购单据、销售发票等虚假证明进行不真实交易,变相从事信用卡取现业务,违反了国家关于金融业务特许经营的法律规定和

人民银行对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金融机构的正常货款形成冲击,对社会诚信起到消极作用。如果信用卡套现行为得不到及时遏止,将严重影响征信系统的准确性,动摇银行防范信用风险的基础,阻碍国内信用卡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无法可依

  赵宇梓表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信用卡套现行为尚无相关规定。目前已发生多起因信用卡套现立法空白,无法进行犯罪认定,而使得不法分子逍遥法外的事件。

  为此,赵宇梓强调,由于法律法规严重滞后,法律制裁手段缺乏,发卡银行对商户仅能采取收回银行卡机具和终止协议的做法,对持卡人仅能采取冻结帐户和记入黑名单的做法,不能施以更严厉的处罚。公安机关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信用卡套现行为也无法实施有效的打击。正是由于对信用卡套现行为认定难、处理难,惩罚和打击有限,信用卡套现屡禁不止,成为困扰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

  加快立法

  鉴于目前信用卡套现行为难以有效打击的现实,赵宇梓强烈呼吁相关部门加快立法、加大对信用卡非法套现行为的打击力度。为此,他提出如下三点建议:

  1.在相关法规中明确禁止信用卡套现行为。建议在即将出台的新的《银行卡管理条例》中增加对于信用卡套现的认定和处罚标准,明令禁止信用卡套现行为,明确规定特约商户不得通过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现金,对擅自或协助持卡人套现的商户,应予以警告并处于高额罚款。明确发卡银行要强化对收单商户的认证和资质审核,完善对P0S机具的管理措施,建立对可疑异常交易的连续监控制度等。建议在工商管理部门的相关行政法规中,明确规定商户套现行为属于违法经营,应予以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等严厉的行政处罚。

  2.将信用卡套现定为犯罪行为。建议在《刑法》中增加相关条款,将信用卡套现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形式以独立的罪名加以规定,将参与套现的持卡人、商户确定为犯罪主体,将通过虚假交易套取信用卡资金并形成损失的行为明确为犯罪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规定不同的刑罚标准。

  3.进一步完善征信体系。目前人民银行已建立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和企业在金融机构的贷款信息有了信用记录。建议将参与信用卡套现的持卡人、商户等行为记录纳入社会征信体系中,并配套相关的行政法规,对于有不良记录的套现持卡人严禁发卡,对套现商户则列入禁止发展的商户类型。通过完善的信用制度建设,严格的社会准则及由此形成的道德规范,使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受到社会的谴责,进一步遏制各种金融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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