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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建议尽快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9日 09:55 证券日报

  全国政协委员、华东师范大学商学院院长黄泽民建议应尽快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本报记者 潘红敏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金融市场深化发展的今天,金融安全已经成为我国经济面临的重大课题,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金融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看,存款保险制度具有化解金融风险和保护存款人利益的功能,是建立金融安全网的重要一环,为此,特提议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全国政协委员、华东师大商学院院长黄泽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黄泽民委员说,在经历了二十余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后,我国更加市场化的商业银行体系已经形成,混合型所有制及公众性公司成为我国商业银行的主体。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已经顺利转化为由国家控股的公众性公司,农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及上市的准备工作也在进行之中。十余年来,各类地方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股份合作制银行以及民营商业银行正在迅速发展,与此同时,已有多家商业银行分别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上市,预计不久将有更多的商业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上市,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已经或将要转化为公众性公司、农村商业银行等小型存款式金融机构也在逐步发展。此外,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从去年开始,我国已经对外资全面开放银行市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将逐步全面进入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领域。多元化主体的银行业的发展,意味着竞争将更趋激烈,因银行经营不善或外部环境的变化,银行破产是不可避免的客观事实。上述商业银行的结构性变化表明,银行破产的后果不应该再由中央财政全部承担,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实行破产责任的分担是非常必要的。

  作为资深的金融研究专家,黄泽民还就存款保险制度的组织机构及存款保险基金的运作提出自己的建议。

  他认为,存款保险机构应是存款保险制度中的保险人,它负责同银行等投保机构签定合同、收取保费,对投保人进行监管、援助以及在投保人破产时负责理赔等。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由

财政部、中国
人民银行
和中国银行监督委员会三家共同负责为宜,这样,有利于存款保险机构同相关部门共同对商业银行实施监管,并对“问题银行”进行协调处理。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应该是监督、对“问题银行”的处理和理赔。

  黄泽民还谈到了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与运作。他认为,存款保险机构的资金来源应包括资本金、保险费、投资收入和借款等四个方面。资本金可以由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出资;保险费由存款保险机构按一定比例以存款额为计征基数向投保银行收取;利用保费收入与支出的时间差进行适度投资从而获得利息收入和资本利得;在进行特种贷款时,为弥补存款保险机构的资金不足可以向央行或财政部举借资金。

  存款保险机构的资金运用包括投资、理陪和特别贷款等三项。存款保险机构的投资,一般应选择流动性和安全性较强的金融商品,例如,存款、国债、信用度高的公司债等;国外的理赔主要有限额与非限额两种方式,我国宜采取限额方式为妥;特别贷款可分为“问题银行”贷款和银行合并贷款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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