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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融资融券细则解读:融资与融券证券交收程序不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 09:15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丽华 北京报道

  投资者如何进行融资融券业务的开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证券交收有何特殊之处?从今日起本报独家推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系列解读,四篇文章分别对40余个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由于投资者发出的融资融券交易委托需附有信用证券账户信息,因此开立信用证券账户是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前提。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由证券公司直接为投资者开立,这与普通证券账户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不同。按照规定,投资者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前,应当已经持有普通证券账户,且已经在该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达半年或半年以上。

  融资与融券的

证券交收程序不一样。对于成交记录中含信用证券账户信息和“融券”标识的交易,其证券交收要通过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办理。这意味着投资者融券卖出交易所需的证券,由证券公司直接交付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完成交收,同样,投资者融券买入交易的证券,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归还给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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