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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我国融资融券交易制度框架基本形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1日 05:37 中国证券报

  东方证券研究所 王如富

  《细则》对我国融资融券交易制度设计中的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单只证券融资或融券额度上限、风险控制等作了具体规定,我国融资融券交易的制度框架基本明确。

  标的证券范围明确

  《细则》明确了可作为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范围,这包括在交易所上市的符合特定条件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和其他证券。特别是对于股票作为标的证券,从流通股本、流通市值、股东人数、换手率、涨跌幅、波动幅度等方面规定了条件。这些条件是为了确保股票作为标的证券时不易受到市场的操纵,保证融资融券交易的正常开展。我们还注意到,融券卖出较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在流通股本和流通市值方面的条件稍高,这也是为了进一步控制融券业务风险的需要,符合市场的先前判断。

  《细则》指出,保证金可以标的证券以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由交易所审核、选取后向市场公布。可见,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范围将大于前述标的证券的范围,但对于其他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未作明确的条件。

  《细则》对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以证券市值进行折算的折算率上限作了规定,如上证180指数、深证100指数成份股不超过70%,其他股票不超过65%。

  信用最大扩张一倍

  保证金比例是影响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用扩张程度最为重要的参数。《细则》规定融资或融券时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意味着投资者可以进行1:2的融资或融券,也就是说投资者自身拥有50万元的保证金可用余额,其可融资或融券的最大额度为100万元。这一保证金比率的算法和最低要求与美国、我国台湾的相关规定均有不同,美国早期可进行的最大融资比例一度是1:1。比较而言,我国的保证金比例的参数规定,使融资融券交易中信用扩张程度较大。

  融资融券交易中,由证券公司对客户账户实施逐日盯市制度是该项业务的核心,也是确保自身融出资产安全的关键。《细则》规定了逐日盯市中几个重要指标的算法及其参数标准,这就是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

  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维持担保比例时,并不对账户中的证券市值进行折算,与普通担保中的担保率的根据一致,便于投资者充分理解。《细则》要求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这一比例是相对合理的,不至于定得过低,在客户追加担保物后,市场稍有波动又需要频繁追加担保物。

  量价限定控制风险

  《细则》对融资融券业务中的几项风险控制手段作了进一步明确。一是限制单只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量。这有利于防止市场的过度波动,防范授信机构的风险,也有利于抑制以融资融券交易方式操纵市场的行为。《细则》规定,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二是融券卖出的提价检查机制。《细则》规定,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这是为了防止利用融券打低证券的成交价,促进市场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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