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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融资或融券保证金比例均不得低于50%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1日 05:37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周松林 吴铭

  沪深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今日发布实施。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或融券卖出时,融资或融券保证金比例均不得低于50%;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充抵保证金的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

  试点初期的标的证券名单,两交易所将另行公布。

  《实施细则》明确了融资融券交易申报指令要求、最长期限、标的证券选择标准、保证金和担保物管理模式及计算方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信息报告与披露内容以及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指标和监管措施等事项。

  在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符合规定的

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和其他证券,经交易所认可,可作为融资买入标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标的证券。

  其中,标的股票须满足以下条件:上市交易满3个月;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在过去3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跌幅的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的平均值的偏离值不超过4个百分点,且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

股权分置改革;股票交易未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投资者在融券期间卖出与其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需满足上述要求,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或净值按一定折算率进行折算。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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