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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证券投资者保护伞撑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 02:46 第一财经日报

  拖延缴款单位将按每日0.03%收取滞纳金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应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将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保护基金;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应纳入保护基金

  本报记者 陆媛 发自北京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下称“保护基金”)终于要开始收钱了。昨日,证监会官方网站发布公告详细说明了保护基金的收取细节,并表示拒绝或故意拖延缴纳保护基金的缴款单位将被收取每日0.03%的滞纳金。

  

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关于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在股票、可转债等证券发行中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应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将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保护基金;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应纳入保护基金。

  《通知》明确表示,各缴款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故意拖延缴纳基金。拒绝或故意拖延缴纳基金的,按每日0.03%支付滞纳金。

  为规范保护基金的筹集,《通知》特别明确了缴纳流程: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应当在每季后10个工作日内将交易经手费的20%划入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保护基金公司”)指定的账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证登”)应当设立专用账户,存放股票、可转债等证券网上发行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专用账户可在上海、深圳分公司分别设立。

  担任股票、可转债等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设立验资专用账户,存放股票、可转债等证券网下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及其利息收入。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不再划入证券交易所,由中证登上海、深圳分公司和各主承销商直接划入保护基金公司指定的账户。中证登和各主承销商应积极协调相关商业银行,做好申购冻结资金利息的收缴工作。

  中证登上海、深圳分公司及各主承销商应当在银行每季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全额划入保护基金公司指定的账户。同时还应分别填写《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代扣代缴情况表(证券网上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缴纳情况表(证券网下发行)》报送保护基金公司。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应将自2005年7月1日以后产生的交易经手费的20%划入保护基金公司指定的账户;证券交易所、中证登及各主承销商应将自2005年1月28日以后产生的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划入保护基金公司指定的账户。

  保护基金公司正式成立于2005年8月30日,主要负责筹集、管理和运作保护基金,在证券公司出现关闭、破产等重大风险时,依据国家政策规范地保护投资者权益,通过便捷的渠道快速地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予以保护,防范证券公司个案风险的传递和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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