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证监会详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5日 04:32 第一财经日报

  信息披露不得搪塞了事

  陆媛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上周正式公布,证监会昨日再次就该文件做出详尽解释,要求上市公司执行信息公平披露,特别强调了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都必须详细披露。

  《管理办法》在证监会文件中首次引入了公平披露的概念,公平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以使所有投资者平等获悉同一信息。

  针对以往个别公司董事会未勤勉尽责,不去充分了解情况就以“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搪塞了事,披露有效性不足的问题,《管理办法》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在此情形下,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情况,必要时以书面方式向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查询,还要求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人应当及时回复上市公司对相关情况的问询,并做好信息披露的配合工作。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对所谓上市公司应披露的“重大事件”做了原则上的特别强调,凡是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价格敏感性信息),上市公司均应披露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同时《管理办法》中以列举方式对重大事件进行了界定。上述规定是重大事件披露的最低要求。无论有无相关具体规定,或上市公司发生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披露标准,但上市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关于关联人的定义,《管理办法》与财政部的《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的关联方定义有所不同,对此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做出了解释:证监会对关联人的定义主要是从上市公司监管角度出发。证监会监管和规范的关联方是指能够控制上市公司或影响上市公司的决策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各方,在这里不包括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同时《管理办法》中对关联方的定义还包括历史关联人(过去十二个月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和潜在关联人(基于协议安排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

  《管理办法》是一个信息披露的总括性规定,与其相配套,证监会将进一步细化办法中有关规定,使其更具操作性和实用性。后续工作包括:(一)梳理现行信息披露规范性文件,在征询市场意见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年报、中报、季报的披露要求,以增强披露的有效性、针对性。(二)与《管理办法》配套,牵头指导证券交易所修订上市规则。(三)着手修订特殊行业披露细则,如银行、保险、证券、

房地产等特殊行业的定期报告编报规则。(四)制定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指引,上市公司内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细则、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指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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