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证监会正式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2日 03:33 第一财经日报

  陆媛

  中国证监会昨日正式颁布并实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从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来提高上市公司运营管理的透明度。

  为贯彻《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提出的提高上市公司运营的透明度的规定,适应股权分置改革后新形势对上市公司监管的要求,证监会对我国上市公司近年来的信息披露实践和现行制度进行了全面总结,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出《管理办法》。

  后股改时代,《管理办法》将有效防范上市公司大股东和管理层滥用操控资本市场能力。证监会表示,当股改基本完成,上市公司股份实现全流通后,上市公司大股东和管理层的利益与二级市场股价密切相关,利用资本市场的能力大大增强。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规则和监管流程,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及监管的有效性,适应新形势下上市公司监管的要求。

  “我们的理解是,必须第一时间把股价敏感信息向公众披露。这次发出净利润增长数倍的提示公告,也是对于我们公司内部高层保密能力的一个考验,对掌握信息的财务部门是否使用这些信息作出内幕交易行为的考验。很幸运,在这次考验中,还没有发现在我们公司这个环节上走漏内部信息的迹象,而且有位高层还是看了公告才知道。以往是未必能够保证不提前泄漏这些重大信息的。”一位上市公司董秘昨日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坦承。他建议加强对整个信批流程各个环节的严格要求,而不仅仅是上市公司。

  新发布的《管理办法》是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所有信息披露行为的总括性规范,涵盖公司发行、上市后持续信息披露的各项要求。由于在实践中,上市公司有时需在他人的配合下才能完成披露行为,因此《管理办法》规范的对象不仅包括上市公司、发行人,而且包括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收购人,同时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信息披露相关的市场各方,以及为信息披露事宜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保荐人及其从业人员,利用或可能利用上市公司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机构和个人,散布传播虚假信息的机构和个人。

  《管理办法》对披露质量提出了要求,一是原则性规定,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二是对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作出了具体规定;三是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保密义务;四是明确了上市公司必须建立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五是强调了重大事件分阶段披露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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