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黄利明 北京报道
融资融券业务,虽然只是在部分政策规定中零星提及,但每一次都刺激着券商的敏感神经。
随着《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以及《证
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均提及融资融券业务,使其再次成为券商关注的焦点,融资融券的脚步也渐行渐近。
券商治理新重点
1月6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从量化券商风险入手提高日常监管的有效性,并明确了“券商融资融券”业务相关限制性规定。
据本报了解,该项业务政策细则的出台也将成为2006年券商综合治理工作的新重点。按照证监会机构监管部所披露的计划,其今年将积极研究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等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充分发挥证券公司在证券发行、交易活动中的中介作用,扩大证券公司主营业务的盈利来源。
其实,今年1月1日施行的新《证券法》也对该项业务予以放行,原《证券法》则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从事融资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最终放行的声音盖过了继续禁止的声音。
“这一业务的开展对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来说都是一大利好。” 国都证券经纪业务总部的李悦向本报表示。
同时李悦指出,从前后政策的一步步改动来看,证监会要启动这项政策的决心已经非常明显,年内推出的可能还比较大。该项业务一旦放开,等于是对现有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一次升级,预计该项业务将占到券商经纪业务收入的1/3。
韩国模式?
当放开成为必然选择,融资融券业务的模式定夺则成为监管层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据本报了解,在最近的一段时间里,证监会方面已经从各方面收集意见和相关的研究报告,开始着手融资融券业务相关政策的研究和制定。
作为参照,有欧美国家实行的市场化融资融券模式,证券公司主要通过货币市场向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信贷、回购和票据融资,融资融券交易均表现为典型的市场行为;而日本、韩国、台湾等实行的是这种专营的融资公司模式,证券公司必须向经过特批的证券融资公司筹借资金。
据了解,日本和台湾的模式都是战后在证券市场欠发达、交易机制不完善、整个金融制度不健全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因而其制度从一开始就有别于美国,具备中央控制的性质。
就此,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研究员陈建瑜指出,在现有制度和结构下不适宜直接采用完全市场化的信用交易模式(美国模式),而应采取证券金融公司主导的集中信用模式,可以有效地组织融资融券活动并对风险进行监控。待市场发育成熟以后再逐步转向市场化模式。
据知情人士透露,从模式选择上来说,现在监管层倾向于专营的融资公司模式,其中尤其对韩国模式比较推崇。据了解,韩国模式最重要的是建立了完善的客户保证金制度和证券借贷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扩大了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从实践来看,该模式既能为券商融资融券,又能抵御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风险。这也使得韩国在金融危机中,虽然少数证券公司破产或被外资收购,但投资者客户保证金未受损失。
准入门槛
但好事并不能摊到每个人头上,作为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券商很可能将面临新的门槛限制。
“分类监管、券商风险控制、净资产等都将会与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联系起来。该项业务也不可能所有券商都能开展。”有券商高层向本报指出。
现在,证监会在积极建立以净资本为量化标准的监管体系。
据了解,这将对券商经营业务范围进行明确,不同业务范围采用不同的风险控制监控指标,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风险程度、内控水准、财务实力等数据,将券商划分为不同类别,实施不同的业务许可和监管措施。
陈建瑜建议,对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实施许可证制度。具有证券融资融券交易资格的券商限定为实力雄厚、规模较大、管理规范的综合类券商。没有许可证的证券公司只能从事代理业务,接受客户的委托,代理客户向证券金融公司的融资融券申请。这与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原则一致,也可以激励证券公司的竞争,使之提高业务素质。
但由于融资融券业务对于证券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非常高,陈建瑜认为,该项业务最为令人担心的还是券商本身控制风险的能力,同时从现有的监管来看券商的监管风险也很难控制。所以该项业务能否尽快开展还需要看证券公司本身的风险控制能否达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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