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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日谈) 澄清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0日 00:00 中国证券报

  文/曾仁

  本周,上市公司又是一片澄清声。对待假新闻和与事实不符的新闻,上市公司当然是要迅速澄清,还原事件本相,以正视听,让投资者免受误导之苦。

  但目前许多澄清公告要么是例行公事,要么是澄而不清。“到目前为止没有应披露
而未披露的事项”、“截至目前没有具体时间表”等官话套话大量充斥澄清公告。由于时间终点是公告截至当日,因此,即使后来传闻被证明是事实,澄清公告本身也没有“失实”之处。如此大玩文字游戏的澄清,不但对投资者没有益处,反而有误导投资者之嫌。

  澄而不清的公告,更会让投资者一头雾水,不知澄清之中所谓何事。广东某公司的大股东在产权交易中心广泛征集公司股权受让方,而台商独资毛毯生产企业昆庆集团已经成了合格的收购方之一。针对此报道,该公司昨日澄清称:“经调查了解,只有联鸿化纤和肇庆市昆庆毛绒厂有限公司两家企业按照要求在产权交易中心报名并提交了相关资料和交纳了诚信金”。由于昆庆毛绒厂有限公司是昆庆集团在大陆设立的第一家工厂,也是昆庆集团的主体企业,所以基本能够代表昆庆集团。因此,不知该澄清是在否认昆庆集团成为收购方,还是在证实昆庆集团成为收购方。

  及时澄清误导性传闻,可以避免混淆视听。但传闻本身也是有差别的,它们并不完全等同于破坏性和误导性。在没有确定信息源或权威发布的情况下,某些传闻之所以能够迅速传播开来,在于这种传闻的有根有据、合情合理。在

证券市场上,先被澄清后被证实的“传闻”也为数不少。

  作为公众公司的上市公司,高举“三公”的诚信大旗,自然应当被置于媒体的阳光监督之下。但许多消息和传闻多是先经过媒体报道后,上市公司才进行披露,而有些被澄清的事项后来还被证明是事实。这种错位,已经开始反过来倒逼上市公司重新审视自己的信息披露,督促上市公司将应披露的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投资者公布。以免在股价大幅波动后,投资者才在迟到的公告中如梦初醒。

  当然板子也不能单独打在上市公司身上,毕竟有些信息事关公司大股东、地方政府等利益主体。在信息披露制度有待完善、法律法规有待健全、诚信有待提高的情况下,上市公司的信息透明度自然会受到一定制约。但这不应成为部分上市公司随意澄清的借口。毕竟大多数澄清事关公司的经营状况、人员变动和财务状况等,这些信息是公司可以掌握和获得的。

  所以,对待市场里的种种“传闻”,上市公司应当本着客观、负责的态度,认真解读,仔细求证。把“传闻”中所包含的真实信息剥离出来,如实向投资者披露;澄清“传闻”里的不实成分,以免误导投资。从而完善自身服务,以服务的改善回应“传闻”,促进证券市场的良性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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