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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为国企改革护航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2日 13:35 证券时报

  乔新生

  由于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涉及到国有财产的分配问题,因而必须提到宪法和法律的高度加以确认。物权法的出台顺应了时代的要求,对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包括对管理层收购中出现的问题作出了规定。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无偿或者以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等手段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财产转让,造成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财产流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坦率地说,当前我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出现的问题,很大一部分原因应当归咎于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关于国有企业的产权问题,在我国民法学界着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念:一种认为,国有企业的产权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应当运用传统民事法律规范加以调整;另一种则认为,国有企业的产权并不简单的属于民事权利,其中还包含着权利产生、权利变更和权利终止的其他要素。笔者认为,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表面上属于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范畴,但是从本质上来说却是一个民主问题。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在程序上必须走民主化的道路,根据现有的体制安排,处置国有企业的产权必须征求国有企业所有人的意见,至少应当通过全国人大制定专门的法律,维护全体中国人的合法利益。

  当然,仅仅依靠我国的物权法并不足以解决所有国企产权改革问题。但是,物权法面对我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中出现的问题不能无动于衷,更不能避开这些问题。我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是当前改革的重心所在,当然也是我国物权法必须规范的内容。至于现行的法律规范是否科学,需要进一步探讨,但是绝对不能因为产权制度涉及到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所以在物权法中完全置之不理。

  我国的物权法可以从下面三个方面入手,明确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方向,确保国有企业产权不受损害。首先,应当根据宪法的规定,明确重申国有企业产权的全民属性,建立更加明确的代理关系或者信托关系,并且明确代理人或者信托人的权利义务,防止由于主体缺位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其次,应当将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关于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程序性和实体性规定进行认真的归纳,在物权法中明确规定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程序和具体条件;第三,在明确义务的前提下,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责任。我国物权法强化了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但是没有对产权代理或者信托关系作出明确的规定,更没有对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条件和具体程序进行认真的整理,所以,在实施的过程中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诚然,在我国其他法律中,对代理和信托关系作出了规定,但是,其他法律的规定不能代替物权法中对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中主体资格的规定。我国的物权法既要考虑到其他法律规范的存在,同时也要根据现实的需要,对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作出更加完善的法律规定。(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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