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立法中的特殊博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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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2日 10:16 法制日报 | |||||||||
乔新生 作为一种特殊的销售业态,直销在西方国家销售额中大约占到2%到6%。即使如此,为了规范直销行为,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我国商务部虽然早就启动了相关法律的起草程序,但是,现在直销法尚未出台。流通监管部门的小心谨慎与直销行业的急不可待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在政府监管部门与直销企业的博弈中,让我们看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
直销法所规范的主体绝对是“小众”的。但是,直销行为涉及到国家的利益和公众的利益,所以,直销行业必须制定法律。然而问题在于,直销虽然涉及到千家万户,但经营者毕竟是少数,因此,当社会公众利益与少数经营者的利益难以调和时,或者政府缺乏监管经验,不愿意放开市场承担相应的风险时,相关的立法自然难产。这也就是为什么长期以来直销立法雷声大雨点小,相关的制度无法出台的原因所在。 立法的过程,其实是一种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过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的市场主体之间经常性的出现权利义务的动态变化。政府部门必须随时注意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的经营业态,并且提醒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完善的法律,平衡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由于中国正处在一个特殊的转型期,所以宪法规定国务院和地方政府有制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权力。这种政府部门既有立法权又有执行权的体制安排,有利于解决改革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符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发展要求。 但是必须指出,政府在促进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应将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解决社会公平问题上。如果不能够平衡市场主体之间、市场主体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制定行政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的过程中左右摇摆,不仅会损害规则本身的尊严,同时也会降低行政机关的威信。 授权立法是中国转型期不得已的一种制度安排。因为从理论上来说,只有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机关才能够体现公众的普遍意志,人大代表才是制定共同规则的主力军。倘若只是为了迎合企业发展的需要,而没有考虑到企业之外公众的利益,那么,在规则的实施过程中,必然会出现新的矛盾。 当然,正如前面所分析的那样,直销行为并不普遍,直销企业不是企业的主流,所以在考虑到其他经营者的利益,考虑到社会公众的利益,考虑到国家利益的同时,也必须充分考虑到从事直销行为企业的利益。如果在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中,从事直销行为企业进入的门槛过高,那么,实际上是变相剥夺了相关企业的经营权利。这是有关部门不得不认真思考的问题。 包括直销行为在内的许多特殊经营业态,在我国都曾经经历过“一拥而上———出现问题———政府一声令下———全面禁止”的过程。在这种缺乏规则的监管模式下,经营企业的行为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和投机性。通过制定规则,实现依法监管,是执政能力提高的表现。但是,正因为我国行政机关拥有部分立法权,所以,行政机关在行使这些权力,为某些特殊行业制定规范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尽可能地避免顾此失彼,损害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利益。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政府的执政能力就体现在类似制定规则或者执行规则的细节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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