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立规多管齐下治理股市商业贿赂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6日 16:47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宋一欣 日前,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指出,要结合证券期货行业的实际,重点治理证券发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和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等业务中存在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这一决定可谓正当其时,通过出击证券市场中存在的商业贿赂行为,将促进证券市场、证券期货行业的的健康发展和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也将有利于保护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商业贿赂行为伴随着市场发展即已出现,这些行为在一定条件下被经营管理者认为是当然的一种经营手段,监管机构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认识程度和制止力度也不足,故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商业贿赂行为以各种各样的“折扣让利”、“营销方式”出现,以致于人们认为“法不责众”,自然而然地形成了商业习惯。其后果,却危害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使得《证券法》所规定的“三公”原则大打折扣,最后的结果是损害了广大中小投资者对证券市场发展和法律、法规、政策执行的信心。 相比较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等行业存在的商业贿赂行为来说,证券市场中存在的商业贿赂行为并不如这些行业来得社会公愤大,但是市场的反响仍然比较强烈。例如,面对争取上市和再融资这个稀缺资源,上市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费尽心机争取成功,动用商业贿赂手段也是其中的一个法宝;面对监管所必需的许可证制度,渴望获得许可证的有关中介机构,也常常不惜以身试法。股权分置改革中某些上市公司通过证券经纪公司向股东买赞成票,给提供方便的证券经纪公司提成;通过设立工作室,让某些所谓的证券咨询专家招揽客户,不从委托人获益角度考虑而一味为了扩大交易量与佣金,由此向这些“咨询专家”提供返佣;基金公司在销售基金时以现金形式奖励基金代销人员或返还银行;证券经纪公司受托客户资产管理中,利用法人和自然人佣金率不一致,向客户提供账外好处费,或者将合同收益率放低,高出部分提供给法人单位的负责人(多半以其亲友名义另立账户收取商业贿赂);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法人委托理财过程中,公司高管人员与证券经纪公司有关人员互相串通,如出一辙地私相授受、获取账外利益等等,这些都是商业贿赂的不同表现形式。 需要指出的是,有时候这些商业贿赂行为,实际上是同内幕交易行为、操纵市场行为乃至欺诈客户行为相联系的,商业贿赂行为则是其中的一个环节、一种手段、一个前提或者一个结果,得益的是少数人,受损害的却是广大中小投资者、国家的法制、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虽然《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明确了商业贿赂的内涵与外延,商业贿赂的有些条文还散见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中,但在我国法制建设中,完整、全面、系统的反商业贿赂法律制度并没有形成,执法实践中的打击力度也不够强,同样,在证券市场中的反商业贿赂制度建设和执法实践也是如此。 目前展开的打击商业贿赂的法制建设和执法实践,为证券市场反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提供了契机。一方面,需要等待国家在法律层面上整合包括刑法在内的法律法规,制定出一部涵盖刑事、行政和民事的,集实体性法律规范及程序性法律规范于一身的《反商业贿赂法》,另一方面,应当制定出适用于证券市场反商业贿赂的规范性文件,罗列目前经常发生的几种证券市场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和行政制裁措施,明确投资者权益保护与反商业贿赂的关系及相关的民事责任承担。同时,也应当从源头上杜绝和减少发生证券市场商业贿赂行为的土壤,例如,尽快改变上市、再融资、发放许可证作为稀缺资源出现的特征,使之成为一般金融工具且无过多的行政限制;改变证券期货经纪公司过度竞争、资源过度浪费、小散无序、诚信不足的特征,使之成为严进严出、适度垄断、大强有序、诚信良好的行业;重拳出击商业贿赂行为,对破坏证券市场公平有序竞争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并赋予投资者以监督权,要求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严格查账制度和审计制度,对于逃税漏税和私设小金库、账外账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实行证券交易账户和资金账户实名化,打击购买身份证开户或假托他人名义开户交易的行为,等等。 (作者单位: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