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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谏言靠市场调节围剿商业贿赂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6日 11:34 北京现代商报

  在经济飞速发展,一派欣欣向荣的景象背后,“商业贿赂”的现象也在悄然滋生,近两年还呈现出抬头的趋势。昨天,关注这一社会问题的有关专家纷纷表示,商业贿赂影响社会公平,已经成为滋生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温床。作为商业贿赂重灾区的商业经营场所,不加大力度治理,将损害到正常的市场秩序。

  门口停车也难逃贿赂

  如今,为了“搞活经济”,谈成生意攫取更大的利润,商家企业小到吃请送红包,大到赞助出国考察,商业贿赂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近几年,为了躲避相关部门监察,商业企业的贿赂行为也是层出不穷,花样繁多,不断升级。

  “在通常的情况下,商场对以团购形式购买商品的企业会实行价格优惠。”一位商业专家介绍,给企业作出必要的价格优惠是商场拉拢客源的方式,这本无可厚非,但如果将这部分价格优惠,以返点回扣的形式,送进特定某一个团购采购员或者相关人员的‘口袋’,那就形成了商业贿赂。”该专家认为,这种占公家便宜,为自己谋私的行为,已经属于违法。专家提醒,“当高额的返点回扣超过了商场的承受能力时,就会给大量‘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滥竽充数’之机”。从频频曝出的公司贿赂案中,可以看出商业贿赂的形式越来越隐蔽。

  商业贿赂的发展,甚至蔓延到商业场所门口的停车位上。因为一般商业场所门口比较繁华,所以招引来大批司机“趴活”,而可以得到“趴活”这个资格的司机,必须要承担该商业场所私定的“准营证”。通常情况下每月500元-1000元,一些“上坐率”特别高的场所,司机更能被索要到每月2000元-5000元不等。专家认为,实际上这也是一种商业贿赂的变形,“司机为了争取到‘趴活’机会,暗中给予商业场所有关人员一部分财物。”

  人治不如法治

  对于商业领域近来盛行的“潜规则”和处于灰色地带的贿赂行为,昨天,北京商业经济学会副秘书长赖阳表示,杜绝商业贿赂,是一个需要从体制上去解决的问题。他认为,治理“商业贿赂”,人治不如法治,法制不如市场调节。比如薪酬分配,如果能够体现出干好干坏的区别,使高素质的人力成本得到肯定就会避免发生一些收受贿赂的问题;同时还要加强惩罚的力度,发现商业贿赂的情况就重罚。在国外,沃尔玛的采购人员在与供货商谈判时,签字用的笔都不允许带走。中国也可以参考国外的相关经验,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加大个人信用的作用范围。比方说与今后的贷款和找工作挂钩等等。

  此外,商业贿赂是一种人为因素,在某些管理领域可以推广减少个人因素操作。比如在零售行业,零供双方对于结算货款方面会出现一些矛盾,主要是由于采购人员、业务员等人为因素造成的,如果推广电子商务,进行电子结账,势必会减少一些商业贿赂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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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不正当竞争法》亟待修改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上个世纪80年代酝酿起草的,仅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了一般性规定。

  1993年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将商业贿赂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予以了禁止。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了商家在经营活动中可以用明示方式给予折扣,但却未明确限制折扣的比例和数额,比例大小、数额高低完全在于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不为法律所禁止或限制的行为即为合法行为。但实际上真正的商业贿赂是秘密的,收受贿赂的单位或个人不会给对方打收条,双方都不会真实入账。

  针对这一不足,全国人大代表、兰州商学院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经济学教研室主任孙洁强调,只要这种利诱行为以争取交易为目的,且影响了其他竞争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就构成商业贿赂。有关专家表示,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贿赂行为也在不断翻新,并在众多行业有蔓延之势,为进一步打击商业贿赂,应加紧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报记者 张晓蕊 任思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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