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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制度应明晰掏空者的法律责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5日 08:28 新京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近日分组审议《证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建议,法律草案应强调退市制度,让劣质上市公司退出股市。(10月24日《中国青年报》)无独有偶,哈慈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9月2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通知》,《通知》决定公司A股股票自2005年9月22日起终止上市。

  哈慈从波峰到浪谷,分析者也找到了根源,那就是来自大股东的无情盘剥,以及由违规关联交易带来的难以填补的黑洞。

  有业内人士称,从创立者郭立文全身而退以后,哈慈股份就已经成为大股东的“提款机”。大股东滥用控制权,独立董事不“董事”,谁来追究这些掏空者的责任?现在,《证券法》修订草案三审,其中所提到的“退市制度的完善”问题,我以为,不仅是要把垃圾公司清除出市场,更要清理出这些垃圾公司中的蛀虫。

  我国股市只有上市规则,没有完善的退市规则,只规定了最近3年连续亏损的上市公司将暂停上市。退市制度过于“仁厚”,以及特有的股权分置市场环境,使得整个股市成了一个畸形的市场,给中小股民制造了巨大的风险。

  要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证券法》修订草案中“严厉的退市制度”应该势在必行。然而,只有强调是远远不够的,“退市制度”更应明晰这些“掏空者”的法律责任,否则,对于大股东打着债务重组和资产重组的旗号,弄虚作假、操纵利润、粉饰报表的行为,就没有足够的威慑力。

  从几个案例来看,包括银广厦、郑百文和现在的哈慈股份,几乎都存在大股东滥用控制权、挪用上市公司的资金,甚至欺诈、隐瞒公众的行为。如今要退市了,各个大股东赚了个盆满钵满,难道就这样一退了之吗?从我国目前的司法环境来看,还真是无可奈何。在程序上,没有明确的管辖和“集体”诉讼制度,而中介机构也是有限责任,根本就没有赔偿能力。这样的结局,往往上市公司的损失都是由中小投资者完全承担。这显然有违市场公平交易的法则。

  “退市制度”亟须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和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配合,否则,就是一个不完整的“退市”。基于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中小股东的权利常被虚置,因此,对于有证据表明挪用资金的,笔者以为,应该考虑在民事赔偿中引入无限和连带责任。同时,对于董事、经理和相关责任人,因违法经营的,也应该追究刑事责任。这些,理应是退市制度中亟须需解决的重要法律问题之一。

  □彭兴庭(南昌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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