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兴庭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提出要探索建立人民检察院的业务经费由国家财政统一保障、分别列入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的制度。检察机关走出了可喜的一步,我想,下一步应该是人民法院了。
在现行的体制下,地方各级司法机关的经费主要是按照“分级负担、分灶吃饭”的政策,由同级地方财政拨付。由于地方司法机关的财权掌握在地方政府的手中,实际上形成了地方各级司法机关依附于地方政府的局面。在现实生活中,市长一声令下,公安、检察、法院倾巢出动办案的事情并不少见,这不仅是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的根源,也是司法难以独立的根源。
实际上,这种通过财政干涉司法独立的状况不唯独中国有,美国也有。多年来,美国国会对法院经费的审查与控制是美国当代司法独立最具争议性的问题之一,国会通过控制法官薪俸的增加、审查法院经费和插手法院业务管理等,大量干预司法事务,使美国当代的司法独立面临严重威胁。这其实正印证这么一个道理,司法独立,先得财政独立,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汉密尔顿说,“就人类天性之一般情况而言,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在任何置司法人员的财源于立法机关不时施舍之下的制度中,司法权与立法权的分立将永远无从实现。”可以想象,如果财政无法独立,司法又怎么能够有独立的意志。我们常常强调,司法人员的良知对于司法过程具有决定意义,但是,我们无法期待像“包青天”那样的天生恪守良知的司法者,我们只能期待司法独立。良知自然有天赋的力量,但行政权力的压抑,拥有良知的法官也将无法喘息。
《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这是联合国的一个基本文献,里面第七条提到,“向司法机关提供充足的资源,以使之得以适当地履行其职责,是每一会员国的义务。”此外,许多国家在宪法当中,也确立了司法预算独立制度。比如《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24条规定:“法院的经费只能来自联邦预算,应能保障按照联邦法律充分而独立地进行审判。”著名法学家史际春就认为,将司法预算独立内容写入宪法,通过宪法予以明确保障对于我国这样一个缺乏司法独立传统的国家来说,无异于一份最为真实的“司法独立宣言”。
经过多年的改革开放,我们已经认识到财政独立之于司法独立的重要意义;国家的逐渐富强和中央财政的大幅增长,也表明由中央保证各级司法机关预算经费的经济条件基本成熟。彻底改革司法机关的财政预算制度,我想,是时候提上日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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