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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都迷局调查(五):三宗罪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2日 10:51 中国经济时报

春都迷局调查(五):三宗罪

  春都迷局调查(五)

  本报记者 乔国栋 龙昊

  2004年3月13日,刘海峰以涉嫌挪用巨额资金被洛阳警方拘捕。

  据ST春都(资讯 行情 论坛)2004年4月23日的公告,称刘海峰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当日被逮捕。时间已过去将近一年,刘海峰依然被警方控制,结论依然没有。

  依据2004年10月14日洛阳警方移送审查起诉时的《起诉意见书》,洛阳警方指控刘海峰三宗罪名:抽逃资金罪;资金抽逃罪和职务侵占罪。

  华美科技颇为不解:刘海峰为了ST春都的重组保壳成功,豁出了身家性命,舍弃了海拓普本可以稳妥收回的几千万上亿元应得利益,难道是为了现在去“涉嫌”为海拓普侵占、挪用区区几百万吗?

  华美科技对警方做指控的三宗罪名作出了反驳:

  关于抽逃资金罪

  洛阳警方在《起诉意见书》中认定,华美科技和刘海峰分别构成了抽逃出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犯罪。

  其理由是:2003年7月2日,在华美科技取得ST春都6000万股股权,ST春都收回6660万元注册资本金后,华美科技利用其董事长刘海峰同时担任ST春都董事长的便利,瞒着其他股东单方从ST春都抽逃出资金2500万元,直接付给了海拓普,其中2330万用于归还6月17日借款,170万元由海拓普使用。

  华美科技认为,警方指控的该项罪名不能成立,具体理由是:

  华美科技及个人主观上没有抽逃出资的犯罪故意。与海拓普内部其他的资金往来一样,该笔汇款是海拓普的公司行为,而不是华美科技及个人的行为。

  华美科技及个人没有抽逃出资的犯罪事实。相关人士说,事实上,2003年7月2日的2500万元是从ST春都汇到了海拓普的帐号上,但此后华美科技的账上根本没有显示洛阳警方所说的,海拓普收到该笔2500万元后,用其中的2330万元归还华美科技2003年6月17日的借款的事实。海拓普不是ST春都的股东,不具备构成抽逃出资的主体要件;华美科技是ST春都的股东,却既没有实施抽逃出资的行为、也没有收到该2500万元,如何认定构成了抽逃出资的犯罪行为?

  关于职务侵占罪

  警方认定刘海峰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理由是:A、2003年2月,华美生物工程公司、ST春都、华美科技以三方协议的形式,将华美生物工程公司300万元专项资金,变为华美科技所有,而刘海峰夫妇间接持有华美科技33.39%的股份;B、2003年8月,华美生物工程公司汇款给了刘海峰夫妇的全资公司——西安龙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华美科技认为,警方关于资金进入了与其有持股或间接持股关系的法人单位帐户,就属于职务侵占的观点,缺乏法律依据。依据《民法通则》及《公司法》的规定,法人享有独立的财产权,是与自然人财产权对等的概念。华美科技的大股东海拓普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东有多家法人单位,刘海峰个人仅是股东之一;而西安龙兴早在2001年开始,就已经委托给海拓普进行管理。

  该人士表示:刘海峰从未有过非法将海拓普或西安龙兴的法人财产转至个人名下的行为,因此海拓普其他单位的资金进入这两家单位的行为,同样是海拓普内部的资金往来行为,有可能会形成海拓普内部单位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决不会非法进入个人的账户。刘海峰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有已有的行为,当然不会构成职务侵占罪。

  关于挪用资金罪

  《意见书》中认定刘海峰构成挪用资金罪的理由是:2004年1月7日,刘海峰利用担任华美生物工程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之便,个人决定将华美生物管理的200万项目资本金,通过西安宝蓝医药有限公司、重庆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转入刘海峰夫妇二人间接持股的ST春都,至2004年3月13日案发分文未还,因此构成了挪用资金罪。

  华美科技说,依据法律,只有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成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才构成挪用资金罪。在本案中,刘海峰没有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其他自然人使用,也没有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涉案200万资金从华美生物到宝蓝、再到重庆信托、最后到ST春都,既未到个人名下,也未以个人名义出借,都是单位之间的资金往来,洛阳警方以此认定刘海峰涉嫌挪用资金罪,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海拓普的资金运作图

  自从2004年3月13日刘海峰失去自由以来,洛阳警方所问到的“款项”及“涉嫌”的事项,无一例外涉及的都是海拓普或称关联企业。对此,海拓普高管予以说明。

  据介绍,海拓普的运作原则是,统一调度资金,统一决定主要人事任免。

  由集团统一调度资金,是大多数集团公司的资金管理办法。这种做法并不违背《合同法》中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是集团公司提高自己所属企业资金使用效率的通行做法。依照这种集团统一调度资金的管理模式,海拓普控股集团内部的资金调度,财务总监即可直接办理,对上无须请示,对下子公司总经理无权拒绝。该高管说,尽管他不知道具体每一笔的运作,但可以保证所有的资金调度都是在海拓普内部进行的。事实证明,也没有任何一笔款流入管理层个人的腰包。因此,集团内部的资金调度,是一种公司行为,而不是某个人的个人行为。

  西安龙兴投资公司是刘海峰夫妇控股的公司,自刘海峰2001年初到洛阳来工作起就全权交给海拓普管理了。

  华美生物工程公司是海拓普及其关联公司的控股公司,由海拓普及其关联公司托管了70%股权的公司,公司总经理浩健是先经海拓普聘用后,再派到华美生物任职的,该公司的资金调度同样是海拓普资金调度的一部分,因此也同样是公司的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

  春都药业因ST春都保壳的需要而通过股权运作出售出去的,并由华美生物进行托管。故华美生物有些支出是用在春都药业的维护费用(近200人)和生产经营费用(包括三月份正在办理的征地等)。海拓普为ST春都及华美生物注入的资金及提供的担保

  关于海拓普重组ST春都、收购华美生物,以及海拓普为这两个公司担保的情况,据介绍:

  海拓普为重组挽救ST春都,注入到的现金约为9000万元。具体构成是:6660万元股权转让金和1200多万元春都药业收购款(借河南建投的)以及121万美元收购华美生物30%股权(不含相关费用)。

  收购华美生物40%股权转让金100万美金(另外有10万美金中介费用),以及自2001年起到2003年6月止海拓普在河南项目(ST春都和华美公司)的费用支出300多万元人民币,该项约折合人民币1200多万元。

  以上两项合计现金支出超过1亿元。

  同时,海拓普为ST春都承担银行贷款担保超过1亿元,为华美生物全部承担银行贷款担保(约3000多万元)。

  该高管称,为了ST春都的发展,海拓普延缓了巨额托管收益的获取。依据春都集团与海拓普所签的托管协议及ST春都的年报资料计算,春都集团在股权转让之前应付海拓普一笔托管收益,此项费用大约在人民币7000万至1亿元以上。当时海拓普的其他股东都极力主张用此款抵偿股权转让款,但刘海峰考虑到ST春都的困难,先付现金给ST春都——刘海峰的真实想法是等ST春都将来好了以后,慢慢从其收益中收回海拓普这笔已经挂账——本应在股权转让前稳妥收回的应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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