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表决制度在股权理论上有一定突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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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2日 10:42 中国经济时报 | ||||||||
朱弼清 类别表决制度,在笔者看来这种制度不仅在实践上是协调流通股东与非流通股东利益的一项有力措施,而且在股权理论上有一定突破。 它的理论意义在于:承认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具有某种质的不同。除以前约定的非流通
对于同股同权,我国的经济学界和管理层以及广大投资者素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从字面出发,坚持同名同权,即他们认为非流通A股与流通A股同权,非流通A股与B股、H股同权,因而只要同名,即同一公司的股票都是同权的。而另一种意见,是认为流通A股与非流通A股是不同权的,同一公司的股票有很多类别,这些类别股票能否同权,完全取决于它们的原始出资额以及股东约定。只有同名同类股票,才能完全同权。 其实,所有股份公司的历史都只支持同名同类股同权,而不支持同名股同权。同名股能否同权,完全取决于股东之间的契约约定。 首先,看看同股同出资的情况,即不考虑虚股的情况。股份资本是出资人资本的集合,在同股同出资的前提下,有的人要求固定分红,有的人要求固定分红加浮动分红,只要其他股东同意,他们的这些股就成了优先股和累积优先股。有的股东要求公司主管业务只能在某行业内发展,对企业搞什么即发展方向上要求绝对发言权(一票否决权),他们的股票就成了金股。这些都是历史事实,何来同名股同权? 再看虚股,以商誉或技术入股,一是不能超过一定比例,现在国际上通行比例是20%,二是必须约定永远或一定年限内没有企业财产清算权,也是历史事实。 再看一种情况,即同股不同出资,这在主板市场上可谓是中国股市的一大发明。按市盈率定价,在二级市场上还多少有点道理,在一级市场上实际上近乎荒唐。按市盈率定价,高溢价发行,实际上造成两个恶果,一是资本虚拟度过高,一个是不能使非流通股与流通股同权。在这种同股不同出资的事实面前,更没有同名股同权可言。只不过中国上市公司股东之间的契约,是由政府主导的。政府以前承诺非流通股(暂)不流通,现在又承诺了在股份资本的新增和重组方面流通股具有决定权。如果股权分置状况今后还长期存在,那么在认股权、分红权、清算权上,还可增加新的约定,才能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的正当权益,也即是保障资本的平等权利。 如果坚持非流通股与流通股同权,即坚持同名股同权,那么中国股市的最大弊端就是资本过度虚拟(泡沫过大)和非流通股东对流通股东无情的和过度的掠夺。按照发行价计算,上市公司资本的虚拟度在3-4倍之间,大大超过了公司法规定的1.2倍,大大超过世界成熟股市二级市场市值为上市公司净值的1.5-2.5倍的虚拟度。按市盈率定价高溢价发行,把流通股东的真金白银虚拟成未来不确定的效益,把非流通股东低值的资产虚拟成3-5倍甚至十几倍的真金白银,事实就是如此。事实不仅如此,即使人们承认了上述事实,认为应当纠正,但纠正起来还找不到办法:将非流通股缩股吧,就有人站出来说,你违背了同股同权,违反了证券法。你想脱身把非流通国有股按净值及以下(但绝对在原评估值以上)转让,有人会站出来说,这是国有资产流失!似乎还有说不破的理,冲不破的牢笼,似乎还要等待什么利益集团的良心发现。如果坚持同名同权,市价减持国有股是对的,非流通股直接流通也是对的,B股、H股和A股直接并规也是地对的,那么中国股市不但没有投资价值,而且没有投机价值,并且最终会失去融资功能,对发起人、对公众投资者都是双输,对中国经济有百害而无一利,同时也是对中国经济学界智慧的嘲笑。 如果换一个角度,坚持同名同类同权,坚持非流通股与流通股只是同名股,不是同名同类股,则中国股市的问题可迎刃而解。非流通股东要无形资产吗?应该!但最多不超过总市值的20%(请不要轻视20%,20%是一个很大的绝对数,并且只要这个无形资产是真金,它会数次数十次的得到这个20%,会是一个巨大的数值。)非流通股要变成流通股吗?请按同股份同资本的原则缩股,几股变成一股后你可以逐步上市流通。如果对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比价搞不清,还有一个最简单的办法:按照现有的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比例,让非流通股东买进他应该持有的流通股(按市价),让流通股东买进它应当持有的非流通股(按原发行时的评估价范围),然后他们就可同股同权了。 从2003年10月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屠光绍先生在北大发表“股权分裂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现象是境内证券市场区别于境外市场的主要差异”论后,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先生又于2004年9月在国资委作应邀报告时指出:股权分置对价格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长期存在不仅不利于流通股东,对非流通股东也不利,会是一个双输的结局。要通过解决股权分置问题让(流通)A股变成“含权股”。10月份,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成思危先生又指出:“全流通问题可以说是为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对中小投资者影响也最大。对此应当采取慎重态度。可以先试点。从理论上看,股权分置造成了同股不同质,背后就是同股不同权,造成流通股的持有者和非流通股的持有者利益的不一致。” 以上引用的言论代表了我国部分主流经济学家和部分管理部门对中国股市的正确认识,如果按以上意见处理中国股市的股权分置问题,中国股市将会得到健康发展。魔鬼产生于细节之中,一个同名同权,一个以股权分置作掩护的市盈率定价,使中国股市成了植物人。中国股市,的确不应在最基本的概念面前模糊,在最简单的事实和数字面前踯躅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