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挖“墙脚”未涉商业机密?百度“挥刀”违约工程师

头条挖“墙脚”未涉商业机密?百度“挥刀”违约工程师
2019年06月05日 16:42 东方财富网

  都知道,今日头条是百度的竞争对手。作为两家互联网领域的巨无霸企业,互掐死磕已有多年。

  2018年6月,一则《百度前员工跳槽今日头条被诉窃取商业机密或面临100万赔偿》的消息被广泛关注。

  据当时凤凰网科技的消息,百度一名前员工因涉嫌违反竞业协议,被百度诉到劳动仲裁部门,目前此案已经进入审理阶段。文章还说,如该员工因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而侵犯了百度的商业秘密,则其新东家今日头条亦可能被牵涉其中。

  今日头条挖了百度“墙脚”,可能导致百度商业机密已泄露——这是当时很多媒体的猜测。

  拿着自己给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却偷偷跑到对手—今日头条工作,百度当然很愤怒。日前,《华云网》独家获悉,被今日头条挖走了两位工程师最终输了。根据判决,两人须分别赔百度公司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770160元和635520元。

  值得一提的是,相关材料并未显示涉及窃取商业机密事项。

工程师惨遭对手“挖墙脚”

  2010年7月14日,抗则成(化名)入职百度,工作岗位是网页搜索部核心技术研发工程师。2016年12月31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

  一年后的2017年2月28日,抗则成因个人原因与百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辞职当日,百度便向抗则成送达《保密、竞业限制义务告知书》。该告知书载明:抗则成的竞业限制期限至2018年2月27日。在此期间,百度将按照约定,每月向抗则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人民币32090元。

  告知书明确指出,竞业限制期间,抗则成不得从事与百度或其关联公司从事或拟从事的业务,不得加入与百度或其关联公司从事竞争业务的经营组织,其中就包括今日头条(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

  然而,很快百度就发现,抗则成自从百度离职后,就加入了其劲敌“今日头条”,即字节跳动公司。

  值得一提的是,抗则成正是去年6月,媒体广泛报道的跳槽今日头条的“百度前员工”。

  事实上,这并不是孤例。2011年7月4日,栗成亮(化名)入职百度。2017年10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栗成亮工作岗位为网页搜索部资深研发工程师。

  2017年12月8日,栗成亮因个人原因与百度解除劳动合同,百度公司当日向栗成亮送达了《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告知书》。

  然而百度也发现,栗成亮自该公司离职后就入职了竞争对手今日头条。实际上,根据《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告知书》显示,栗成亮的竞业限制期限需要至2018年12月8日,此期间,百度按月向栗成亮支付人民币26480元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拿着自己的补偿金却偷偷给竞争对手工作,百度当然很愤怒,不过百度很快发现,他对今日头条的挖人举动一点办法都没有。

  心有不甘的百度只得“挥刀”违约的前员工——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取证,百度最终掌握两人违约的“实锤”。

为取证,或费尽周折

  实际上,栗成亮与抗则成一直否认跳槽至百度竞对公司——今日头条,但从百度搜集的相关证据中,说明为了取证,百度确实下了大功夫。

  材料显示,百度不知从何处获得一份2017年11月27日,邮寄给抗则成本人的快递单,收件公司和地址正是抗则成本人后入职的北京矩阵分解广告有限公司。

  经认定,矩阵分解是今日头条有关联。证据显示,字节跳动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与矩阵分解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的监事中均有一位肖姓人士。事实上,这只是其中一项证据。此外,百度获取的抗则成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显示,自2017年3月至2017年5月期间,矩阵分解公司为抗则成缴纳了社会保险。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艾普拉斯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为抗则成缴纳社会保险,但百度公司从艾普拉斯公司前台的工作人员处证实,该公司并没有抗则成此人。

  抗则成案的证据中,还有微信朋友圈截图。相关证据显示,2017年3月及4月,抗则成微曾发布关于“今日头条”的朋友圈内容,并有“欢迎加入头条国际化团队”的内容。

  不过抗则成却认为,快递并非其本人签收,存在他人代签的可能,快递单不能证明其在矩阵分解公司工作。此外,对于百度公司调取的其他证据,抗则成虽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百度的证明目的表示怀疑。

  与此同时,百度也开始组织力量对涉案的栗成亮展开调查取证。

  与抗则成一样,栗成亮案也有被公正后的快递单。此外,根据百度递交的证据显示,对栗成亮的取证过程更为复杂:在仲裁庭审阶段,栗成亮称离职后在金诚诺思公司工作,但其提交的劳动合同却显示用人单位为上海光玉公司,与其陈述完全不符。

  不过,栗成亮却表示,其离开百度后加入了上海光玉公司,保险由上海光玉公司委托金诚诺思公司代为缴纳。

  然而,关键点就在此。原来,百度已获取证据,以证明上海光玉公司与今日头条有关联。根据双方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百度的竞争对手包括“今日头条”。因此,与“今日头条”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亦应属于百度在线公司的竞争对手范围之列。

  根据百度递交的证据,李某是上海光玉公司出资人之一,同时,李某所担任监事的北京闪星公司投资人是字节跳动有限公司,其担任监事的多说有益公司投资人也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而字节跳动有限公司投资了今日头条有限公司,今日头条有限公司再投资了北京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

  百度提交相关新闻报道的证据中,李某作为“今日头条”副总裁参加一些活动,此外,李某的社会保险也曾由“今日头条”的主办单位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缴纳。

  因此,上述情形被审理法院认定能够证实百度在线公司所持的李某与字节跳动公司的法人张某深度绑定、与“今日头条”存在关联关系、上海光玉公司与“今日头条”存在关联关系。

“挥刀”索赔百余万

  证据在手的百度,开始全力反击。

  百度公司最初先以要求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以及要求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和保密义务为由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京劳人仲字[2018]第60号裁决书裁定:抗则成向百度在线公司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56219.58元;抗则成向百度在线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赔偿金778425元;抗则成继续履行对百度在线公司之竞业限制义务至竞业限制期满。

  另一份京劳人仲字[2018]第380号裁决书裁定:栗成亮继续履行对百度在线公司的竞业限制义务,但驳回百度在线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由于双方都不服裁定,诉讼大战开始。经法院调查审理,除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已届满,两人无需再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外,一审法院分别判决抗则成七日内向百度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57859.94元,并向百度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770160元。

  栗成亮被判七日内向百度公司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195660元外,还判决栗成亮七日内向百度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635520元。

  一审判决后,百度并未表示异议,但栗成亮与抗则成都提出了上诉。

  抗则成认为自己无需返还百度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无需支付百度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金违约金。其中一个理由是:百度公司利用其互联网行业巨头的优势地位,强迫员工签订其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限制了员工的就业范围。

  此外,两人还分别都提出新跳槽的公司不是今日头条关联公司。

  不过日前,终审法院驳回了两人的上诉,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针对抗则成,终审法院认为其与百度在线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上述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法院还认为,矩阵分解公司与字节跳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交叉,两公司应属关联公司,矩阵分解公司应在《保密、竞业限制义务告知书》中载明的百度在线公司“竞争对手”之列。故抗则成入职矩阵分解公司之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针对栗成亮案,终审法院认定,上海光玉公司与“今日头条”存在关联关系,李栗成亮从百度在线公司离职后立即入职了上海光玉公司,违反了其与百度在线公司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李成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未涉商业机密窃取?

  《华云网》注意到,抗则成跳槽今日头条时曾轰动一时,彼时媒体分析认为,抗则成去今日头条或涉及商业机密窃取,然而,翻开抗则成判决和内容,并未提及商业机密泄露事项。

  百度的商业机密,是否已被工程师带到今日头条目前不得而知,但凡是签订竞业禁止协议者,或多少都会涉及公司机密。

  天津师范大学副教授、津瑞律师事务所主任郭春明曾对此案在接受澎湃新闻记者采访时指出,竞业禁止协议多发生在企业的中高层和核心技术岗位,协议内容一般要求员工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原雇主业务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同时企业要向离职员工进行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之所以签订协议,也正是为保证自身商业秘密不会泄露,特别是向竞争对手泄露,但栗成亮与抗则成两人确实在百度与其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期间跳槽至今日头条关联公司。

  有调查显示,金融行业是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比例最高,其次就是IT行业和专业服务业。

  早在2008年,腾讯曾一口气向15名前员工提起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诉讼,并公告称“某公司为了谋求便捷发展,不断对腾讯员工进行恶意挖角,给腾讯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造成了极大困扰,并导致了腾讯所投入巨资的一些研发项目搁浅、商业机密流失。”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邓恒撰文指出,离职后的竞业禁止意味着通过限制劳动者的一定自由择业权,达到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目的,即该项制度蕴含了商业秘密与劳动权利的冲突与协调。换言之,如果离职后再严格遵循忠实义务,那么劳动者离职后不得从事自己最熟悉的工作,势必影响其生存权的保障,但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作为一项重要的无形财产权益也应当受到保护,为了平衡和保障这两者,离职后竞业禁止就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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