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钢股份3厂长合伙侵吞148万 其中一人被判2年

马钢股份3厂长合伙侵吞148万 其中一人被判2年
2018年11月13日 18:31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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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近日裁判文书网显示,原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高级技术主管、马钢股份第二炼铁总厂副厂长、总工程师殷欢伙同该厂厂长汪保平、副厂长袁方二人,共同侵吞、骗取马钢股份的公共财产共计148万元。

  三人合谋侵吞公司财产148万元

  2008年8月,马钢股份与通化钢铁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安排二铁总厂为通化钢铁提供技术服务,通化钢铁为此支付技术服务费65万元,马钢股份按公司规定应返还二铁总厂提成奖励的税后金额为24.57万元。2011年9月,汪保平、袁方、殷欢共谋,假冒多位二铁总厂职工名义向公司报账领取该款,后三人将其中的13.5万元予以私分,其中殷欢分得3.5万元,汪保平分得5.5万元,袁方分得4.5万元。。

  2010年8月,江苏龙腾特钢请求马钢股份二铁总厂为其提供高炉开炉技术服务。据龙腾特钢副总经理吕某和总经理助理徐某回忆,当时汪保平要求在正式合同之外,账外以现金形式支付一部分技术服务费。后他与汪保平、袁方商定,龙腾特钢总共支付技术服务费250万元,其中与马钢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标的额为180万元,在该合同之外再付给二铁总厂70万元现金(法院认定数字为60万元),此款不从马钢公司账户上走,二铁总厂也不出具正规的发票。之后汪保平、袁方、殷欢共谋将此款进行账外私分,殷欢分得11万元,汪保平分得17万元,袁方分得14万元,余款部分分配给该厂其他职工,部分仍由殷欢保管。

  同时龙腾特钢因人员需要培训,向二铁总厂支付培训费40万元。2011年8月,汪保平、袁方、殷欢共谋,从中拿出11.5万元,连同之前尚未分完的2万元共计13.5万元进行私分,殷欢分得3.5万元,袁方分得4.5万元,汪保平分得5.5万元。

  以上合计,殷欢伙同汪保平、袁方共同私分龙腾项目技术服务费及培训费共计55.5万元。

  2010年11月,马钢股份与中钢设备有限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安排二铁总厂为中钢设备在土耳其承建的一座炼钢高炉提供开炉技术服务。在申报费用时,殷欢与袁方、汪保平共谋,分六次以嘉奖、补助等名义伪造报表,从

马钢股份费用科报销费用133.396万元,汪保平、殷欢、袁方三人共谋,分五次将其中69万元予以私分,其中殷欢分得18万元,汪保平分得28万元,袁方分得23万元。。

  2011年6月,中冶国际项目经理邓勇找到汪保平,请求二铁总厂对该公司印度高炉项目给予技术支持。汪保平安排殷欢等人为邓勇提供帮助,后双方因故未能就此签订技术服务合同。邓勇为感谢汪保平等人为其提供的帮助,向二铁总厂支付10万元技术服务费。其中汪保平、袁方、殷欢三人分别分得4万元、3万元、2万元,另1万元分配给了参与提供帮助的二号炉炉长聂某。

  在实施贪污的过程中,三人分工明确。据同案犯汪保平透露,他与袁方、殷欢三人是二铁总厂在技术层面的核心领导,负责对外技术服务方面的决策,不让其他人参与。每一次私分技术服务都是他们三人商量,由袁方提出分配方案,征求殷欢的意见,最后由汪保平来拍板。三人屡次作案,累计侵吞、骗取公司财产148万元。

  一审判决检方、被告均认为量刑不当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审理殷欢犯贪污罪一案,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刑事判决,以殷欢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其退出的赃款合计3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作出后,岳西县人民检查院提出抗诉,殷欢亦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1日依法开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公司观察 文/恢恢)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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