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21年04月26日 03:11 证券时报

原标题: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上接A13版)

  5个工作日内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增持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如个人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未能履行其增持义务,由控股股东或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4、如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上市地上市规则发生变化等客观原因导致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的,不视为违反上述承诺。

  以上预案自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有效。”

  (二)相关当事人承诺

  1、发行人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发行人就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如果本公司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履行相关公告义务、或在公告股份回购计划后未履行相关回购义务,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如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发生变化等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未能全额完成回购计划,不视为违反上述承诺。”

  2、发行人控股股东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三峡集团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一、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发行人A股股票收盘价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第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预案日”,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本公司将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下,根据发行人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采取增持发行人股票的方式稳定发行人股价的措施。

  二、本公司提出的增持发行人股份具体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发行人A股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并依法履行其所需的内部决策以及外部审批/备案程序。

  三、本公司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时用于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本公司上一年度自发行人获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2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股份资金合计不高于上一年度自发行人获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40%。

  四、如发行人拟采取回购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且相关措施及金额与发行人稳定股价预案相符,本公司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五、发行人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公司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1)发行人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继续实施将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六、如本公司无合理正当理由未按发行人稳定股价预案及届时公告的增持计划等公开披露文件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且在发行人告知本公司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后仍不履行的,则在本公司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起,发行人有权扣留其应向本公司支付的股东分红,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按稳定股价预案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如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上市地上市规则发生变化等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未能全额完成增持计划,不视为违反上述承诺。”

  3、发行人董事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发行人全体董事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一、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发行人A股股票收盘价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第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预案日”,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本人将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下,根据发行人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及时制订股价稳定措施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如发行人拟采取回购股份的方式稳定发行人股价,且相关措施及金额与发行人稳定股价预案相符,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三、如最终确定稳定股价的措施包括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增持公司股票,则本人将就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且本人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10%。

  四、但如果本人的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不再符合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本人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稳定股价措施。

  五、本人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六、发行人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人的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1)发行人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继续实施将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七、如果本人无合理正当理由未按发行人稳定股价预案及届时公告的增持计划等公开披露文件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且在发行人告知本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后仍不履行的,则将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增持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如本人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未能履行增持义务,由控股股东或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董事。

  如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上市地上市规则发生变化等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全额完成增持计划,不视为违反上述承诺。”

  4、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一、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发行人A股股票收盘价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第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预案日”,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本人将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下,根据发行人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及时制订股价稳定措施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如发行人拟采取回购股份的方式稳定发行人股价,且相关措施及金额与发行人稳定股价预案相符,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事宜在相关会议上投赞成票(如需)。

  三、如最终确定稳定股价的措施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则本人将就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且本人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10%。

  四、但如果本人的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不再符合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本人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稳定股价措施。

  五、本人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六、发行人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人的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1)发行人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继续实施将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七、如果本人无合理正当理由未按发行人稳定股价预案及届时公告的增持计划等公开披露文件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且在发行人告知本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后仍不履行的,则将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增持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如本人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未能履行其增持义务,由公司董事会解聘。

  如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上市地上市规则发生变化等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全额完成增持计划,不视为违反上述承诺。”

  六、关于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三峡集团就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摊薄即期回报相关措施的切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切实履行对发行人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若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若违反上述承诺并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及监管机构的相应处罚。”

  (二)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摊薄即期回报相关措施的切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1、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则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若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若违反上述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及监管机构的相应处罚。”

  七、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发行人就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的信息披露事项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任何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之情形,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任何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作出认定或对本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本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此期间,本公司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相应进行调整。

  三、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的,本公司将自愿无条件遵从该等规定。”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发行人控股股东三峡集团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的信息披露事项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任何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之情形,且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任何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者处罚决定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发行人原限售股份,并按照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三、若违反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的信息披露事项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任何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之情形,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任何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之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依法对违法事实作出认定或者处罚决定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且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三、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四)证券服务机构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承诺:“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联席主承销商华泰联合、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光大证券承诺:“本公司已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中伦律所承诺:“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审计及验资机构信永中和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己阅读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验资报告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验资报告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资产评估机构中企华、中通诚承诺:“本公司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与本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无矛盾之处。本公司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土地估价机构华源龙泰承诺:“本公司及签字备案土地估价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与本公司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无矛盾之处。本公司及签字备案土地估价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土地估价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发行人就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约束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二、如有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公司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4)不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5)公司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三、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发行人控股股东三峡集团就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约束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有关承诺均系本公司自愿作出,且有能力履行该等承诺。

  二、如有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4)将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公司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5)不转让本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三)发行人股东三峡资本、都城伟业、水电建咨询、珠海融朗、浙能资本、金石新能源、川投能源、招银成长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发行人股东三峡资本、都城伟业、水电建咨询、珠海融朗、浙能资本、金石新能源、川投能源、招银成长就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约束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单位将严格履行本单位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有关本单位承诺均系本单位自愿作出,且本单位有能力履行该等承诺。

  二、如本单位作出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单位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单位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本单位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4)将本单位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公司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三、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单位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单位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一、本人将严格履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有关承诺内容系本人自愿作出,且本人有能力履行该等承诺。

  二、如本人作出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4)不主动要求离职;(5)不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6)本人同意公司调减向本人发放工资、奖金和津贴(如有)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九、关于股东信息的承诺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发行人就股东信息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股东为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都城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浙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珠海融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石新能源投资(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石新能源”)、湖北长江招银成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主体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金石新能源是本公司履行了资产评估及备案、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

  (下转A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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