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申请承认仲裁裁决的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申请承认仲裁裁决的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2021年01月20日 05:59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原标题: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申请承认仲裁裁决的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阶段: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1,164,577,587.04泰铢(合人民币约251,199,385.52元),其中本金约146,536,320.466元,截止至2021年1月18日,利息约104,663,065.06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鼎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案号:(2021)苏01协外认1号)。相关情况如下:

  一、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因履行《泰国木薯干买卖合同》(编号为TAPIOCA No.1/2011)发生争议,2011年11月23日,基于中鼎公司的授权,泰欧资本有限公司(T H Capital Co Ltd,下称“泰欧资本”)以泰王国商业部外贸厅(下称“泰国外贸厅”)为被申请人,向泰国仲裁院申请仲裁(案件编号为145-146/2560)。2016年5月31日,泰国外贸厅提起反请求,要求中鼎公司支付已收产品货款及相应的费用,后两案合并审理。2017年12月24日,泰国仲裁院作出145-146/2560号仲裁裁决后,泰欧资本于2018年4月4日向泰国外贸与知识产权中央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仲裁裁决。2020年8月24日,泰国外贸与知识产权中央法院作出裁决,驳回撤裁申请。现泰国外贸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请承认该仲裁裁决。

  二、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答辩、反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案件事实及仲裁请求

  2011年3月14日,中鼎公司前身江苏开元国际集团轻工业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轻工”)与泰国外贸厅签订《泰国木薯干买卖合同》(编号为TAPIOCA No.1/2011),约定开元轻工向泰国外贸厅采购2008/2009年份的木薯干,数量为250,233.34吨,总金额1,503,902,373.4泰铢;开元轻工应当支付合同总价5%的保证金并开具不超过4份不可撤销信用证用于支付全额货款。同日,开元轻工与泰欧资本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开元轻工授权泰欧资本为履行《泰国木薯干买卖合同》代理人,包括提取货物、支付货款等,如因履行《泰国木薯干买卖合同》而给中鼎公司造成损失的,由泰欧资本全部承担。

  上述两份合同签署后,各方开始正式履行合同。

  2011年11月23日,泰欧资本以中鼎公司的名义向泰国仲裁院申请仲裁,称因已经提取的木薯干存在质量问题,泰国外贸厅已经违反《泰国木薯干买卖合同》,由于泰国外贸厅违约,请求裁决:(1)泰国外贸厅必须赔偿中鼎公司655,246,949.42泰铢的损失及利息;(2)立即退还由泰京银行(大众)有限公司出具的三份信用证原件;(3)立即退还由泰京银行(大众)有限公司出具的履约保证书。

  (二)泰国外贸厅的仲裁答辩意见与反请求

  针对上述仲裁请求,泰国外贸厅认为,买卖合同涉及的木薯干是泰国政府剩余库存产品,由2008/09木薯市场干预项目收购所得。2011年7月14日,内阁决定去除库存,无需在成交之前检查产品数量和担保产品质量。因为本次交易是全数额交易或整仓交易,在提交购买申请之前泰国外贸厅已为有意购买者提供机会检查数量和质量的机会。中鼎公司已检查和筛选产品,因此,当泰国外贸厅决定出售库存产品,并与中鼎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视为中鼎公司决定购买合同附件所述所有仓库产品,买卖合同没有对质量标准做任何约定,因此不存在违约的情形。同时,基于泰国外贸厅因未承兑信用证而尚未收到中鼎公司已经提取的约13万吨木薯干的货款,泰国外贸厅提起的反请求,要求中鼎公司支付已提取货物的货款及赔偿相应的费用。

  三、仲裁裁决情况

  2017年12月24日,泰国仲裁院作出145-146/2560号仲裁裁决,裁决中鼎公司应当向泰国外贸厅支付113,037.011吨货物货款,共计679,352,436.11泰铢以及2011年7月14日起至欠款结清期间每年7.5%的利息。

  仲裁裁决作出后,泰欧资本于2018年4月4日向泰国外贸与知识产权中央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仲裁裁决。2020年8月24日,泰国外贸与知识产权中央法院作出裁决,驳回撤裁申请。

  四、案件执行阶段

  因仲裁裁决由泰国仲裁院作出(外国裁决),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应先行由我国法院对是否承认该外国裁决予以审查。中鼎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法院将就是否承认该仲裁裁决予以审理。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五、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于法院经审理后对仲裁裁决是否予以承认,尚不能确定。中鼎公司将依据事实和法律积极进行答辩,如法院承认该仲裁裁决的,经由泰国外贸厅申请,案件将进入执行程序。根据2015年江苏汇鸿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江苏汇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期间,公司控股股东江苏苏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汇资管”)于2015年1月22日出具的《关于诉讼的承诺》,“对于汇鸿集团下属公司目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事宜,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若因该等诉讼而给本次吸收合并后的上市公司新增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苏汇资管将严格履行承诺,本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存在负面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仲裁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
泰国 应诉通知书

APP专享直播

1/10

热门推荐

收起
新浪财经公众号
新浪财经公众号

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

7X24小时

  • 01-21 康众医疗 688607 23.21
  • 01-21 重庆银行 601963 10.83
  • 01-20 迎丰股份 605055 4.82
  • 01-20 蓝天燃气 605368 14.96
  • 01-20 优利德 688628 19.11
  • 股市直播

    • 图文直播间
    • 视频直播间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