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员:混合所有制与国有企业改革

研究员:混合所有制与国有企业改革
2020年03月23日 00:01 新浪财经综合

  原标题:混合所有制与国有企业改革

  贾可卿 来源:经济参考报

  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动摇,是中国推进国家现代化的重要经验。同时也应看到,国有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仍需要加快改革的问题,比如:现代企业制度尚不健全,国有资本运行效率有待提高,监管体制需要完善,等等。为此,必须进一步将国企改革推向深入。国有企业改革是中国经济改革的核心环节,混合所有制改革则是推进国企改革的关键举措和重要突破口。

  混合所有制的生产力基础

  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改革路径根本上取决于生产力发展的需要。从世界历史的进程来看,所有制的形式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资本主义在最初阶段的所有制形式是单一、狭隘的,少数人占有社会的大多数生产资料。社会化大生产与生产资料私有制之间的矛盾导致社会两极分化和经济危机爆发,进而危及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为解决这一矛盾,资本主义国家从两方面进行了自我修正:一是股份制对个人私有制的扬弃,二是国家资本主义所有制对个人私有制的扬弃。通过资本社会化和公私混合策略,实现对自身系统的调节,实现了从古典形态向现代形态的转变。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大多已经转向混合经济模式,一些曾被认为是社会主义的东西被资本主义广泛采用,例如设立国有企业、政府计划调控、福利性再分配等。

  传统社会主义也走过了曲折的历程。改革开放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特别是与所有制的关系逐渐被理顺。“三个有利于”的判断标准,从根本上纠正了对社会主义的种种形而上学的认识偏差。此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路径越来越清晰。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

  在公有经济占据主导地位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其他经济成分的积极性,极大地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能够推动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激发全社会的创造力和活力,为高质量的经济发展提供强劲动力。社会主义采取什么样的所有制结构,首先要服从它的功能和价值定位。如果有助于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有助于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等利益需求,有助于实现社会主义的本质和目的,那么这种所有制结构就是与社会主义方向一致的。以生产力发展为基本依据,所有制形式应当宜公则公,宜私则私,亦或二者兼有。只有从推动生产力发展的角度来考察所有制,才不至于被一些细枝末节和僵化的教条所困扰。

  混合所有制与国有资产类别

  国有企业作为经营性的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核心部分,涉及诸多行业、领域和人群,覆盖面广、影响力大。对其改革不能简单地一刀切,而应以国企功能分类、分层为前提。

  根据中央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有企业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商业竞争类,即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二是战略类,即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有企业;三是公益事业类。在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时,公益事业类与战略类因其操作相似性可归为一类,而与大多数商业竞争类国企相区别。公益和战略类企业的主要特点是以国家利益、国民公益而非经营利润为目标,政府对其投资的主要目的不是资本增值,而是承担公共责任,保持国家对重要领域的控制力。这类企业的数量较少,但其地位和作用至关重要,在国民经济中不可或缺。国有资本不能从中撤出,应保持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也可以引入不同主体的国有资本实行股权多元化。对于数量较多的商业竞争类企业,政府管理机构应由“管企业”转向“管资本”,不要求国有资本必须控股,更不要求国有资本独资,而是以投资回报最大化为目标,力求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和增值。公有资本、民营资本都是国家和民族的资本。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企业盈利通过各种直接和间接的方式,最终都有利于人民群众物质财富的增长和生活需要的满足。只要有利于企业效益的提高,无论哪种所有制资本取得控股地位,都是应当允许的。

  分类改革后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必然越来越多,但这不会影响国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的主体地位。国有资产不单指作为经营性资产的国有企业,还包括数量庞大的资源性资产和事业性资产在内。通过资源性、经营性和事业性资产的总计来看,中国的国有资产占绝对优势,任何其他经济力量都无法企及。因此,担心混合所有制改革会削弱国有资产的地位是不必要的。其次,国有资产的实力不仅在于本身存量的大小,更在于控制力的强弱。在一些竞争性行业和企业中,国有股减持是重新组合国有资本、提高国有资本配置效率、增强国有资本控制力的必要步骤,并不意味着国有资产的流失。在经营亏损的国家控股企业中,如果不采取国有股减持措施,企业继续亏损甚至破产清理将使国有资本蒙受更大损失。再次,国有资产会否流失,完全取决于改革过程中信息是否公开透明、市场交易定价是否合理、交易程序是否公正等。如果程序公正、信息公开、监管到位,完全可以守住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底线。宁愿国有股份贬损也不愿通过市场实现股权优化配置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这种因噎废食的观念不应当制约混合所有制改革乃至整个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

  混合所有制与竞争中性

  任何一种社会形态的生产力状况都是多种多样而非整齐划一的。因此,除了占主导地位、决定社会性质的所有制外,总是存在其他的所有制形式。从美、英、德、日等当代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它们都不是实行完全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而是主张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实行国家计划和自由市场相结合。在所有权制度方面,发达国家也是实行私人企业制度和国有化相结合。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已经形成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和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特点非常明显。当然,与西方国家不同的是,社会主义中国的国有经济在国家经济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政府掌握一定数量的国有企业是当代世界经济的普遍现象,是一国进行宏观调控、调整产业结构、克服市场失灵所必需的。民营经济则是民众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自觉通过人员、资源、资本等的组合,创造出的社会化的经济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民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在今天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民营企业的运行机制通常较为灵活,在效率和创新方面往往更具优势。混合所有制经济不是两者此消彼长或零和博弈,而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良性互动、互利共赢。“两个毫不动摇”是中国改革发展所形成的重要历史经验,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保障。任何否定公有制经济或否定非公有制经济的观点,都不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

  因此,应当做到对各种所有制形式一视同仁,不贴标签。不论什么企业,只要能够为经济发展贡献力量,对推动社会进步和增进人民福利有益,就应该大力发展。竞争中性立场旨在通过消除不同所有制企业在政府财政补贴、融资成本和土地等资源租金诸方面存在的不平等待遇,理顺企业与政府的关系,营造市场公平竞争的制度场域。竞争中性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普遍使用的处理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关系的基本原则,也是中国进行国资国企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确立竞争中性原则是深化经济改革的关键一步,对各类所有制企业都是一次里程碑式的重大事件。只有在产权制度、市场规则、公司治理等方面完善法律保障,以法治的形式消除在所有制问题上的差别对待,才能增强企业家的安全感和进取心,让所有资本最大限度地发挥增值效能,确保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平等竞争中发展壮大,进而为中国经济发展带来新的强大动能。

  混合所有制与企业治理

  在宏观层面,混合所有制是指整个经济结构呈现出不同性质的所有制企业并存的局面;在微观层面,混合所有制是指具体经济组织即企业的资本构成不仅包括公有资本,也包括私有资本或外资资本。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引入不同所有者以完善监督、增强激励、提高效率。

  判断国企改革成败的标准,就是看是否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是否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是否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在必须国有独资和绝对控股的公益、战略领域,应当进一步完善以实物形态为对象的国企管理体制。而对于大量商业竞争性的国有企业,则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企改革,从“管人、管事、管资产、管企业”转向管资本,即不再具体管辖一个个国有企业,而主要是组建并管理国有资本运营公司,通过资本市场操作盘活国有资本,实现资本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通过实物形态向价值形态的转换,可将变现的国有资本用于某些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或充实社保基金,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战略和公益需要。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致力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作为企业股东发挥决策权而不以企业资产管理为目标,更不要求控股地位。国家投资的企业是国有资产经营的载体,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它们与国有资产经营主体的关系是企业法人与出资人的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投资主体和股权多元化是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首要步骤,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则是企业发展的核心环节。现代企业一般都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等设置,这是公司治理的主要权责主体。其中,股东会是体现所有者集体利益的权力核心,董事会受股东会授权委托成为决策核心,经营层在董事会领导下成为执行核心,监事会充当监督核心。只有处理好这些权责主体之间的关系,使其各司其职、协调互动,整个企业才能有效、高效运行。

  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发挥国有企业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发生产要素活力。为此,首先必须对马克思主义的财富创造和分配理论有科学的认识。劳动力、资本、技术、资源、管理等要素的投入和使用都构成财富的源泉,财富或利润归根到底是物质资本投入者和人力资本投入者共同创造的。按照分配正义的贡献原则,剩余索取权的逻辑应当是:谁创造,谁获取。企业剩余和利润如果是各种要素贡献者共同创造的,那么,就应该为各方共同获得,各种要素持有者根据其在财富创造中的劳动贡献获得相应收入。无论是资方、管理层还是普通劳动者,任何一方独占剩余都是不正当的。各方应依据公平的法律规则进行谈判、协商,找到彼此都能接受的分配方案。利润分享理念体现在今天经济生活的许多方面,比如企业普遍实行结构薪酬制而非固定工资制,以实现对员工更有弹性也更为有效的激励。此外,管理层与员工持股是国企股权多元化的重要途径,也是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形式。这一举措能够实现员工从劳动者身份到股东身份的转变,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的利益共同体,激发员工的主人翁意识,发挥企业家的管理才能。以年薪、奖金、股权等形式进行激励,有利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进而实现企业利益相关者的财富最大化。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研究员,法学博士)

责任编辑:李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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