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寒冰
法学家江平近日表示,立法需要数量,也需要质量。没有一定数量的立法不可能构建完整的社会主义体系。未来五年中国立法的数量仍然不会减少,尚有一些立法空白领域,但立法数量越来越要让位于对立法质量的要求。
这番话固然不错,但在立法大跃进的情况下,对于质量的要求很容易被数量所取代。最近有报道称有关部门对《反垄断法(草案)》进行了大改动,其中“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一章被整章删除。这一事件可以视为江平立法质量要求不高的注脚。
在目前情况下,反垄断法如果不反行政垄断,除了浪费立法资源,没有太大意义。甚至可能使我们的反垄断法成为一种“只供观赏”而没有实用价值的文本,成为立法史上的一个反面教材。
垄断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垄断主要表现为经济型垄断,由于权力的运行受到多重制约,行政垄断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因此,反垄断法的矛头所指当然是经济垄断。
我国情况不同。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时间较短,市场经济体制的绝对主导地位并没有真正确立,权力部门在计划经济时代养成的“思维惯性”仍在继续影响着经济活动,它们以行政手段操纵市场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冲动依然强烈,再加上行政权力的滥用无论在权力构成亦或法律上,都未能得到有效限制和制约,行政垄断成为垄断的主要表现形式。
行政垄断是消解发自由竞争的主要原因,颠覆了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将竞争引入不公平不公正的歧路。而且,由行政权力滥用所导致的行业壁垒与地方壁垒,造成了市场分割、竞争受阻,使广大消费者成为任人宰割的羔羊,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这与行政权力存在的理由恰恰是相悖的。
由于行政垄断,导致产生经济垄断的条件尚不完全,说得直接点,中国任何一个或几个企业要想取得垄断地位,在不借助权力而完全依靠市场机制的情况下,是非常困难的。即使外资企业,在中国取得垄断地位的过程中,也沾了权力的光,在税收等政策方面的优惠即为一例。
而且,倘若只反经济垄断,眼下只有外资企业和少数内资企业符合这一特点,如果一部反垄断法只针对某类企业,即便施行,效果也可想而知。事实上,由于外资不愿意放弃他们享有的优惠待遇,目前我们想两税合并都很难,何况这样一部至关重要的法律居然出现明显的不公,遭遇的抵制可想而知。
我国是WTO成员国,WTO奉行的基本原则就包括公平竞争、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互利贸易等等,行政垄断与这些基本原则是背离的,迄今为止,仍有许多国家拒绝正式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这一因素不可忽视。
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讲,反垄断法都不能缺少反行政垄断的内容,我们甚至应该把它放到超出经济垄断的位置上去反,才能尽快建成我国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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