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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征地异化为掠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 02:58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时寒冰

  目前,因征地引发的农村群体性事件已占全国农村群体性事件的65%以上。针对这一问题,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陈锡文强调,农民征地问题的解决最终要靠逐步推行征地制度本身的改革。至于征地制度如何改革,目前还在研究的过程中。

  近年来,征地引发的矛盾居高不下,在有些地方,征地甚至变为赤裸裸地掠夺。2005年6月,在河北省定州市,因强行征地发生了震惊全国的“6·11”大案,300余歹徒持械围攻村民,造成6名村民死亡、数十人受伤。在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中,定州市原市委书记和风身在其中。可见,强行征地已经达到了何等严重的地步。

  征地变为掠夺,除诸如法制观念淡漠之类的陈年旧疾,还源于两大弊端:其一,公共利益一箩筐,具体规定语焉不详;其二,土地产权不明。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土地征用是否为公共利益,应视为评判一项具体土地征用行为是否合法的前提。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宪法》作出的仅仅是原则性规定,具体实施需要由专门的法律作出界定。然而,迄今为止,我国尚未有一部法律,对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的细分。

  甚至,连被人们寄予希望的《物权法》,其草案也仅仅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自然人、法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这等于继续为“公共利益”预留下巨大的扩张空间,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去尽情发挥。而地方政府从来就不缺少“发挥”的悟性和胆量。

  这正是问题的可怕之处。在几乎所有的征地行为中,各地打出来的都是公共利益的旗号,至于旗号下面是公共利益还是私利就是另外一说了。公共利益的定义模糊不清,各地政府只能根据自己的理解去判断,导致公共利益成了一个大箩筐,什么都往里面装。借着公共利益这个幌子,权力寻租盛行,农民的权益遭到侵害。

  事实上,近年来,相当一部分征地并非为了公共利益,而是为了满足特殊利益共同体的私利,一些地方政府将低价征来的土地转卖给开发商,从中牟取暴利,公众并未从中受益。所谓公共利益,不过是权贵资本掠夺链条中的丑陋一环。

  应该认识到,倘若征地并非为了公共利益,地方政府就不能强制征地,而应该作为市场主体的一方,与被征地农民展开平等谈判,商定市场价格后,实行征地。也就是说,非公共利益的征地行为,其运作应走市场化的道路,而不能动用公权力,进行强制性征地或者掠夺性征地。

  土地产权不明,则是征地异化为掠夺的另一重要因素。道理很简单,既然土地本不属于农民,既使强征他们又如何维权?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法律最讲准确、严谨。但此处一个“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把水彻底搅浑。“农民集体”指的是谁?到底是农民还是集体?如果说属于农民,农民一不能进行土地交易,二不能将土地抵押融资,产权残缺不全。如果说属于集体,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仅仅是一个自治组织,无法赋予其所有权身份。那么,“集体”到底是谁?

  如此,法律的模糊规定造就出了一个鸡生蛋还是蛋生鸡的问题。其结果,在所有权问题上,农民被架空,他们无法在非公共利益的土地征用中与政府平等对话。因为,农民并不是土地的所有者,而像是生活在土地上的候鸟。

  为公共利益划定明确的界限,明确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不仅有利于规范政府征地行为、保护农民的权益、减少征地矛盾,也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积极性,加快新农村建设的步伐。这也是近年来,许多专家、学者的一再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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