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蛀虫七宗罪第六宗:商业受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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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4日 18:58 《英才》 | |||||||||
37号“蛀虫”:合肥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杨世海 被蛀蚀者:工程承包商 被控理由:受贿、公司人员受贿
他的犯罪事实,最终还是被揭露出来,即使他对此没有一句供认之词。 零口供受贿案 文·本刊记者 王颖 66万元的赃款,换来的是16年有期徒刑。原合肥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杨世海,因为收受承包商的贿赂,今年8月被安徽省高院二审裁决,以受贿罪、公司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值得注意的是,此案被告杨世海在检察机关介入调查时,自始至终对其涉嫌的罪行缄口不语,被称为“零口供案件”。 杨世海在1995年任合肥建材一厂厂长、2000—2001年任合肥市新型建材房屋开发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工程承包商李某、徐某贿赂34万元。由于上述两单位均为国有企业,法院认为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开发工程,国家规定必须走招投标程序。杨世海以“围标”的方式来做。为此,杨召集公司预决算科相关负责人开会,明确要求确保承包商李某中标。经过这番关照,李某顺利地接到该工程。 2000年12月,合肥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属于私营企业性质,杨世海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经理。 2002年5月,韦某到杨世海办公室去催要工程款,杨暗示说,公司在绿景家园有5栋楼要开发,其中2号、3号、4号楼马上就要开工了。但是当韦某提出想承建时,杨世海却没有当即表态。 与杨世海打过“交道”的韦某回去后,与承包商徐某一商量,“要想干上这三栋楼工程,必须还得给杨送钱”。于是,他们按照老规矩,以工程造价的3%给回扣。这三栋楼的造价是400万,3%就是12万。韦某和徐某各出了5万和7万,杨世海很干脆地接受了,这项工程韦、徐二人也顺利承接上了。 杨世海的胃口越吃越大。接下来的5号工程,他本已答应给韦某做,而且韦某已经买了标书准备参加投标了。这时,承包商李某却提出想要做。同样很有经验的李某知道,要想承接这么大的工程,钱少了不管用。20万现金摆在杨世海面前,李某的目的自然也达到了。 韦某却因此扬言要举报,杨世海知道后,不仅立刻请人调解,还拿出2万元退给韦某,算是补偿和“封口费”。但是杨世海的犯罪事实,最终还是被揭露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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