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改定稿六处改动 保证债权人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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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6日 07:04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公司法修改专家组成员江平日前透露,目前,公司法修改草案基本确定,“按计划,明年上半年很有可能就要通过。”据介绍,目前要提交的草案在一些实务界最为关注的问题上,有些重要的修改。 改动一 一人公司限制增多
对于一人公司,目前的草案规定更为详细。草案规定,一人公司必须要在公司名称中体现公司性质,并且为了防止关联交易,一个自然人最多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由于一人公司中只有一个股东,股东权利很容易过大,为避免造成对公司和债权人利益的损害,一人公司做出的重大决议要向工商局申请备案。 改动二 股权也可出资 对于最低资本额(即注册资本)的规定终于在“讨价还价”中落定。江平说,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将从现在的五十万元、三十万元、十万元统统降低到五万元。并且,目前的公司法草案中还规定,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注册资本不需要一次性缴纳,可以分期两年内缴清,第一次缴纳20%即可。 “现在的草案中取消了股东出资方式的比例限制。”据据公司法修改专家组成员赵旭东教授介绍,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中技术出资和资金出资的比例被取消了,并且,股权也被允许可以作为出资,这已经写进目前的草案。 改动三 股东资格不能自然继承 原草案中第38条规定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新的草案中对这一规定进行了修改,规定不能自然继承股东资格,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改动四 经理权限章程定 从现在的公司法草案看到,更多的任意性规范代替了强制性规范。据江平介绍,“所谓任意性规范,就是允许在章程里面自己去规定,不完全由法律来规定了,给公司,给企业更多的自由意志。” 公司法草案更多的任意性规范中,对公司来说最重要的一条,就是经理的权限从“法定”变成“约定”。经理究竟有多大权限,法律不再做明文规定。 改动五 职工代表进入监事会 赵旭东介绍,“新的草案规定,职工代表要进入监事会。”目前,只在国有企业的监事会中规定要设职工代表,而现在的草案中则规定要在所有公司的监事会中设立1/3的职工代表。 改动六 公司注销 债务难逃 此次修改对公司的变更和终止的制度有所完善,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现实情况中,经常出现公司侵权被发现前,公司已经注销,没有了法人资格,债权人上告无门。江平说,这次明确规定,在公司的合并和分立等重大事情上,如果小股东不同意,但是又表决不过大股东,大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通过了合并和分立的决议,没违法,但小股东有退股权。依照目前草案的规定,当公司陷于瘫痪的时候,在特殊的情况下,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退股以保障其权益。 另外,现在的公司法草案规定,在公司没有清算以前,即使由于违法活动或者其他原因被工商管理部门把法人资格注销了,但是只要清算没有完毕,就视为法人资格还存续。债权人仍然可以到法院起诉该公司,法院应当受理。如果公司注销或被吊销,公司、管理人员、财产都没了,只要公司有剩余的财产,即使被股东拿走了,还可以再告股东。这些规定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债权人的利益。 (王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