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公正”的恶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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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6日 19:00 中国经营报 | |||||||||
10月29日清晨,北京市朝阳法院98名执行法官和法警兵分6路前往欧陆经典、芍药居等13个小区,采取“堵被窝”方式,对57户长年拒交物业费的业主进行强制执行,这在全市尚属首例。 在物业管理市场上,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本来是平等的服务买卖关系。业主作为买主,还可居于主动地位。比如,有权选择自己中意的物业公司。但在现实中,这种关系却完
首先,政府设立了管理物业市场的机构,但它并没有发生人们期待的作用。恶意地推测,这或者是因为,物业管理公司通常跟房地产开发公司有直接关联,而这些公司与部分行政官员有这样那样的关系。 从善意的角度看理解,行政部门很可能将物业公司视同一级居民管理机构。事实上,有些官员习惯了自上而下的管理,而缺乏权利观念,对于业主主张自己权利,早就心存反感。 除了行政机制失灵之外,司法机制也是失灵的。有关物业管理及业主委员会的法律不够健全,在很多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没有组织起来,或者迄今并未被法律赋予诉讼的权利。即使有这种权利,行使起来也有较高的门槛。而且,业主是一个高度分散的利益主体,寻求救济时面临搭便车困境。那些出头维护权利者投入多而收益小,缺乏足够激励。 因而,相对于物业公司,业主在法律和诉讼资格与能力上,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这意味着,两者发生纠纷,物业公司可以很方便地起诉业主,而业主没有同样的便利。统计数据可以证明这种权利和行使权利的能力失衡的格局。朝阳法院受理的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从2002年的194件到2004年的1898件,增长率高达878%。而这些纠纷中,大部分案件都是物业公司申请执行要求业主给付物业管理费、供暖费等。 物业管理公司到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本无可非议。然而,假如法官通达人情世故,假如法官洞悉现实生活中业主与物业公司双方力量对比的不平衡,则在处理相关纠纷时,就应当考虑到业主平日所受的委屈,不应轻率地将拖欠物业费的过错完全归咎于业主。法官应当十分慎重,尽量劝诫双方以协商和解方式解决纠纷。假如必须作出责令业主交费的判决,在执行之时,也需要注意尊重业主的权利、体面与尊严。否则,法院无视现实,盲目地追求形式上的公正,最终只能让法律在那些业主及大多数具有正常的情感与理智的民众那里,显得不近人情,会在更大范围内损害法律的尊严。 本案中的法院却恰恰忽视了这一点。这种大规模运动式执法的结果将是,本来就处于强势的物业管理公司受到鼓舞,更大量地到法院起诉业主。业主甚至丧失通过消极抵制与物业讨价还价的能力,则物业管理市场的失衡将不可救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