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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行业责任险强制意味渐浓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0日 01:47 金融时报

  记者 胡利民

  一路走来,高危行业责任保险曾经步履蹒跚,雷声大雨点少。然而,近一年来,情况大有改观。

  来自各地汇总到中国保监会的信息显示,这个牵扯到方方面面、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的险种最近的“表现”确实可圈可点。上个月,山东宣布从2007年8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正式在济南、淄博和潍坊三地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等高危行业,启动为期一年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主推雇主责任险及相关附带险,并规定雇主责任险赔偿限额按每人每年不低于上年全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确定;公众责任险赔偿限额按照投保单位风险程度、场所结构、面积及常聚人员等确定。天津也在8月份出台《关于在天津市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及其它商业保险的实施意见》,明确自2007年下半年开始,在高危企业比较集中的10个区县推行以责任险为主的商业保险制度,力争在2008年底前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并将保险产品范围扩大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财产险。同时规定企业投保公众责任险赔偿限额不得低于30万元,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最低保险金额为每人人身伤亡人民币10万元。此前,广东、深圳、辽宁、河南等地已决定强制推行高危行业企业雇主责任保险制度;青岛市政府更在今年初决定在全市高危行业中强制投保意外伤害保险,西部的青海省到今年8月也已有64家企业959名员工参保高危行业意外伤害保险。

  而作为煤炭大省的山西,近年来在推行高危行业责任险方面一直在进行着不懈的努力,其间的成败得失更能折射出推进此类保险所必须具有的耐心和挑战精神。早在2004年,这个以煤炭为支柱产业的省份就曾着手调研、试点煤炭雇主责任险,但受制于保险公司和煤炭雇主之间有关费率和参保范围的争执,又不具强制性,结果自然难有作为。直到2006年年中,《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在煤炭开采等行业推行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在此政策背景下,山西在全国率先推行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中国人保财险全国首款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险同时面市。山西当时选择煤矿企业比较集中的大同市作为试点地,山西保监局与大同市政府联合下发《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在矿山开采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明确不按规定投保的矿山,安监部门一律不予验收和审验,责令限期改正。此一险种才在政府“强制”背景下得以实质性推动。

  据记者最新了解,到目前,大同市复产验收的煤矿企业100%投保了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险,共承保89座煤矿,累计承担风险责任达49.33多亿元,为33260名矿工提供风险保障。不仅如此,据山西保监局称,在大同市取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山西省晋城、长治、吕梁和晋中等市安全生产责任险也在扎实推进,并已取得实效。

  其实早在去年保险“国十条”公布数月之后,保监会即与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从多方面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运用商业保险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指导,探索逐步建立“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发展机制。并提出到2010年,“将力争实现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产品体系相对完善、保险服务覆盖全面、风险管理水平显著提高”的目标。至此,保监会已先后完成与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国家安监总局等关于发展建设工程质量保险、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旅游责任保险和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的联合发文工作。对于这一系列举措,保监会意之所指清晰明了:落实保险“国十条”关于“在煤炭开采等行业推行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在高危行业、公众聚集场所、境内外旅游等方面推广”的精神,抓住“黄金发展期”机遇,借助相关政府部门之力推动我国高危行业责任险实现“多级跳”。

  最近的一则消息也许更加清晰地反映出保险监管当局谋划高危行业责任险发展的战略意图。本月初来自重庆市政府部门的消息称,保监会和国家安监总局已联合下发关于在重庆市推行高危行业责任保险试点的通知,“将重庆市作为全国推行高危行业责任保险的惟一试点省市”,要求重庆保监局和重庆市安监局在重庆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结合重庆市安全生产工作和保险工作实际,制定试点工作方案;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等方式,探索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同时制定相关政策推动地方立法,保障试点工作顺利推进。据称,重庆保监局和重庆市安监局目前已制定《全面推进安全生产与保险业良性互动的实施意见》,待重庆市政府批准。

  值得关注的是,前述颇具“亮点”的责任险发展案例,无一不具有政府“搭把手”背景和“强制”色彩。透过我国责任保险发展并不算太复杂的经历不难发现,在没有政府强制推动的情况下,单靠保险监管层、相关保险公司摇旗呐喊、宣传鼓动,效果并不理想。此前有些地方的探索、试点,热热闹闹开场、冷冷清清落幕的现象都印证了这一点。对此,有专家称,“责任保险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即保障社会安定,缓解政府压力。因此借助政府的力量显然也顺理成章。而在高危行业推行强制性责任保险是国际上较为通行的做法,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及保险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据悉,在发达国家,责任保险在财险业中所占的比重一般在30%到40%,但在我国这一比例仅为4%左右。责任风险方面相关法律制度的欠缺、保险市场整体的不成熟是我国责任保险发展一度举步维艰的主要制约因素。而高危行业责任险的薄弱性至今也是个不争的事实。值得肯定的是,目前对于上述问题有着比较清醒认知的不仅仅囿于保险业内,其引起的高度关注已经由内而外推而广之。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今年以来就曾多次表示,鼓励、支持商业保险进入安全生产领域,推动矿山、

化工和建筑等高危行业加入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或其它财产险,并明确表态“今后要让高危行业强制上工伤险,并且实现全面覆盖”。

  种种迹象表明,随着“强制推进”意味浓厚,高危行业责任保险或将迎来重大发展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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