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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强化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8日 02:26 金融时报

  记者 胡利民

  本报北京8月7日讯 记者胡利民报道 中国保监会最新制定的《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天公布。《办法》将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存放银行的范围扩大至注册资本金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的所有全国性中资银行,并对保证金的提存和备案、监督管理等进行了具体规范。保监会称此举旨在加强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的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可选择1至3家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作为资本保证金的存放银行。除注册资本要求外,存放银行还须满足下列条件:上年末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率符合银行业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与本公司不具有关联方关系;最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等。此前的相关规定仅有包括几大国字号商业银行在内的9家指定银行具有存放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资格,且只允许保险公司选择一至两家作为其保证金存放银行。

  《办法》同时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中国保监会批准开业后30个工作日或批准增加注册资本(营运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将资本保证金足额存入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银行;保险公司提存资本保证金,应与拟存放银行的总行或一级分行签订《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合同双方不得擅自撤销协议;保险公司应密切关注外币资本保证金存款的汇率波动等。《办法》强调,“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存、处置资本保证金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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