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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最高可持股20%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9日 04:55 金融时报

  保监会就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胡利民

  本报北京8月8日讯 记者胡利民报道 中国保监会今天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规定,除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外,单个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关联方)投资保险公司的,持有的股权不得超过同一保险公司股权总额的20%。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称,制定《办法》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持保险公司稳定经营,规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

  《办法》规定,境内企业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和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人均可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境内企业法人投资入股保险公司须满足下列条件: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持续出资能力;成立3年以上,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等。境外金融机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则“应当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且须符合如下条件: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国际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应达到其注册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平均水平,其他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等。

  《办法》禁止投资人用银行贷款,或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向保险公司投资;禁止保险公司股东与保险公司之间以股权置换的形式相互投资;禁止投资人为其他机构代持保险公司股权。并规定发起人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外资股东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或置换。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外资股权占公司股权总额25%以下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向公众募集股本及已上市保险公司流通股的变更不在此规定内。此前,中国保监会于1999年12月24日颁布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以及2001年6月19日发布的《关于规范中资保险公司吸收外资参股有关事项的通知》,将在本《办法》正式生效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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