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不合理财产制度谨慎推进物权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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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6日 03:22 第一财经日报 | |||||||||
乔新生 物权法(草案)公布后,引起不同意见的争议。作为一部重要的法律,公民发表不同意见,向立法机关提出自己的看法,这是开门立法的应有之义,也是提高我国立法质量、发扬民主的重要途径。
200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没有将物权法(草案)列入审议日程,并不表明物权立法停止,事实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已经公开表示,在广泛征求意见之后,全国人大还会将这部法律草案付诸表决。 笔者认为,最高权力机关公布的物权法(草案),是所有法律文本中最好的一个文本。这个法律文本充分考虑了当前所面临的实际情况,对生产关系变革产生的法律问题作出了非常谨慎的表述,在有些地方具有一定的创新意义。但以下几方面的问题还有必要考虑完善: 首先,从技术上来看,由于过于迁就现存的生产关系,法律条文中含糊之处甚多。在总共268个条文中,居然出现了101个“等”字,这说明面对复杂的民事财产关系,对物权法能否妥善解决涉及的问题,还缺乏必要的信心。如果一个法律文本颁布之后,不能对现实生活中某一类社会关系进行清晰的法律表达,那么,这个法律文本产生的问题可能比其所要解决的问题还要严重。譬如,对社会各界广泛讨论的土地使用权期限问题,物权法(草案)并没有从根本上找出解决办法,只是授权国务院就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标准和缴纳的方式另行作出规定。这可能会影响投资者的心理预期。 其次,在物权法(草案)中,饱受非议的是国有财产法律制度问题。的确,在社会转型期,长达半个多世纪积累下来的庞大国有资产面临流失问题,但是,单靠物权法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物权法在解决这一类问题的时候,必须充分注意到宪法的规定,不能修改或者变相修改宪法中的内容。 我国宪法修正案将全民所有制改为国家所有制,但并没有授权哪一个行政部门或者专门的机关行使所有权。物权法(草案)将国有财产的所有权授予了各级政府部门,这是突破宪法规定的地方。正因为国有资产事实上已经被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所占有和使用,所以,物权法必须正本清源,还全体投资人以公道。在没有找出合适的解决办法之前,最高权力机关作出暂缓将物权法(草案)付诸表决的决定,这是一种遵从民意、捍卫国家财产的科学的执政理念。 管理庞大的国有资产,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国有资产的社会化、股份化虽然能够解决效率问题,但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公平问题。解决的最好办法是,通过建立国有资产的管理人直接向最高权力机关负责的法律制度,防止行政机关自主决定合作的伙伴、交易的价格,损害全体出资人的利益。在这个问题上,没有丝毫讨价还价的余地,物权法必须严格按照宪法的规定,贯彻落实国有制,决不允许少数人或者少数部门实际控制国有资产,牟取私利。这是一个涉及数十万亿元全民财产的大是大非问题,也是涉及全体中国公民的合法利益问题,千万不能出现任何闪失。 最后,物权法作为我国财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考虑到其他财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物权法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必须具有权威性,不能将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不合理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法制化。制定物权法的基本依据是宪法,在宪法之外,凡是涉及财产方面的现存的法律制度,都必须进行认真的清理,不能将不合理的财产制度通过物权法加以确认。 总之,我国的物权法在条文表述上应当更加清晰一些,在国有资产的保护方面应当更加谨慎一些,在处理与其他法律制度关系问题时,应当更加果断一些。只有这样,物权法才有生命力。(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