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利益博弈能否解决社会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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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 14:46 法制日报 | |||||||||
乔新生 针对抢劫、抢夺犯罪比较普遍的现象,华南地区某些保险公司推出了“抢劫抢夺保险”。对这一商业现象,有人表示赞同,有人表示反对。赞同者认为,设立这一险种,至少可以给受害人以适
当的补偿,减少社会压力,减轻当事人的痛苦。而反对者则认为,这一险种有可能误导公众,让人误以为这些地区抢劫抢夺现象十分严重。而利用老百姓的苦难谋取商业利益,不仅是不道德的,而且是法律所不能容许的。 笔者不反对设立抢劫抢夺保险,原因有三:首先,这一险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社会压力,确保受害人不会因为经济压力过大而走上绝路。第二,保险公司虽然可以从投保人那里得到一定的经济利益,但是,保险公司因此而承担着巨大的风险。如果抢劫抢夺犯罪案件频繁发生,那么,保险公司必然要支付巨额的保险金。为了减少自己的损失,保险公司一定会采取各种措施维护投保人的利益,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弥补公权力机关执法漏洞,更好地保护公众的利益。第三,从保险公司收集的信息中可以分析当地社会治安情况,进而增加或者减少警力,合理分配公共资源,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 当然也不排除这种情况,那就是保险公司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默许、鼓励、甚至暗中指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并根据他们作案的效果,参与分配某些保险利益。打个比方,玻璃店的老板为了增加自己的销售收入,可能会雇用不良青年毁坏他人的玻璃。 解决的办法是,由公权力机关出面防止商业博弈产生恶性循环。如果公权力机关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确保社会治安稳定,那么,公权力机关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权力机关的负责人必须引咎辞职。 个别人可能还会担忧,公权力机关譬如公安局会不会介入到保险公司的商业利益中,故意恶化治安环境,帮助保险公司推销有关产品。这种担心不是多余的。如果公安机关为了推销某种保险产品,而对当地抢劫抢夺犯罪视而不见,或者暗中鼓励黑社会分子实施抢夺抢劫行为,那么,必须引入更高层次的监督检查机构,确保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 我们不能带着有色眼镜怀疑一切,甚至粗暴干涉金融企业的创新活动。只要有商业需求,企业就可以提供有关产品。如果商业企业因此而获取暴利,那么,商业监管机构应当履行监管职责;如果保险公司合法取得高额利润,那么当地治安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可能就要承担渎职的法律责任了。 从本质上来说,保险公司属于商业经营机构,为了谋取商业利益,可以而且应该被鼓励进行金融产品创新活动。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设立抢夺、抢劫的险种会提高犯罪率,但也不能依靠设立抢劫、抢夺的险种而遏制犯罪。总之,市场归于市场,而政府的归于政府。 反对设立这一险种的人士还有这样一种担心,那就是普通公众会不会因为这个险种的出现,而对当地的社会治安状况感到恐惧。他们举例说,河南保险机构设立艾滋病保险,说明河南省境内艾滋病严重。华南地区设立抢夺抢劫保险,一定说明这些地区抢夺抢劫犯罪严重。从逻辑推断上的确是如此,没有这些社会问题,当然就不可能诞生这一类险种。但保险的目的在于分散商业风险和社会风险,给那些需要救助的人以必要的经济帮助。如果我们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问题熟视无睹,甚至讳疾忌医,那么有可能会导致那些急需帮助的受害人陷入绝境。 我们是鼓励商业机构设立类似险种,在谋取商业利益的同时,向受害者伸出援手,还是为了维护所谓的形象,让受害者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呢?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