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业回扣第一案 谢瑞麟案震动沪上旅行社
经过两晚通宵的扣查后,谢氏父子已获保释外出,但专家指出,作为近年来旅游业“回扣”的第一案,此案将对在旅游业普遍存在的“回扣”现状产生较大的冲击。 [全文][评论]
谢瑞麟事件值得内地参考 收授回扣都是违法行为
就香港“珠宝大王”谢瑞麟因涉嫌给旅行社雇员非法回佣被拘捕事件,有关专家表示,目前内地景区商店给导游回扣的现象比较多,谢瑞麟事件值得执法部门参考借鉴,对内地不法经营者也将产生震慑作用。[全文][评论]
谢瑞麟父子已获保释回家 将影响五一赴港游
一位从事多年旅游工作的人士表示,香港法规较严,此事一定程度上将对即将到来的“五一”赴港游热潮会产生一定冲击,至少当导游再向游客推荐购物时,会让游客产生抵触情绪。[全文][评论]
相关法律知识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支付回扣、手续费是本罪客观方面的主要表现形式。本罪的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营利性服务等经济活动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机关或其所属部门也可能成为主体要件。
本罪主观上均为故意。其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此处的谋利,不同于经济活动中依法经营,获取的正当利益,而是谋取暴利、追求不正当的高额经济利润。就行贿方而言,旨在通过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谋取高于其提供的商品、劳务服务所应得的公平利润,其动机还可能是为了垄断市场、排除竞争对手,最终进行垄断经营,谋取暴利。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刑法》中对收取回扣是否构成受贿罪已做了较明确的界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就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或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由此行为的,均要按受贿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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