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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中国特色的交强险站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1日 10:10 《理财周刊》

  文>>本刊记者/李志军

  同样是无责车主,遭遇完全不一样。一个车被撞了,还要掏钱赔给别人;一个则是撞了人,却得不到保险公司的理赔。交强险再一次站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先是交强险在过渡期内引发的种种怪现状,也堪称是“中国特色”。一般来说,一部法规或新规定颁布实施,原先的法规或规定就要废止,市场也就顺理成章地由“老规则”步入“新规则”。偏偏交强险是个“怪胎”。说它替代了原先的三者险吧,它在诸多功能上确实具有明显的替代作用;说它是新增的险种而非老险种变更吧,它也的确与原先的三者险有着一些不同。所以才会出现“老规则”、“新规则”同时适用的混乱局面,一把公平秤变成两把,你说到底哪一把是公平的?

  再就是交强险的费率问题。保监会说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而保险公司说交强险亏本。而实际情况是怎么样的呢?我们可以根据公开数据进行简单的计算,据统计,全国

机动车道路
交通事故
每年约50万起(涉及到人员伤亡的),死亡约10万人。我们做个最极端的假定,50万起事故若都撞死了人了,按交强险最高限额6万元赔,总计赔款300亿元;而相对应的是,全国机动车保有量1.5亿辆,每辆以最低保费1050元计算,全年仅交强险保费收入远高于1600亿元。那么多出来的这1300亿元哪里去了?如此由政府强力推行的声称不赚钱的买卖,实际上赚头厚得很,这样的做法也是典型的“中国特色”。

  还有现在日益突出的理赔问题。由于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规定了“无责”赔偿的各个分项限额——“10000/1600/400”,其中无责财产损失赔付400元。这也是文中侯晓风的案例遇到的。这一点合理吗?无过错责任在交通事故中的运用,主要是考虑到机动车是钢铁、是“强者”;非机动车或行人是肉体、是“弱者”,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碰撞时,处于“强势”一方的机动车即使没有过失,也应承担责任。这一原则的适用,极大地体现了社会对于生命权的尊重。所以,对于人身伤害部分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这个应该不难理解。

  但是,对于财产损失部分,是否无过错方也要承担赔偿呢?难道自己的车被撞坏了车还要赔对方钱?答案不言而喻,而且记者查阅了不少资料,在其他的国家和地区也找不到相关先例。更何况,在交强险制定依据的《道路交通法》中,也无机动车一方需负财产损失无责赔偿的相关规定。

  罗素说过:不要撒谎。因为一旦撒谎,为了使谎言不被揭穿,你就要撒更多的谎。且让我借用一下这个句式:不要推出不完善的法规,因为一旦推出这种法规,为了维护它,就要花很大的力气去“圆”不合理的事情,这将使得不合理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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