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叫停权和问责制:在规范中寻求百花齐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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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 10:03 金时网·金融时报 | |||||||||
FN记者 夏庆军 在我国国民经济各个环节中,保险业是20年来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在即将告别“十五”,迎来“十一五”的今天,保险业如何抓住难得的发展机遇,加强创新,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加快发展,做大做强保险业,成为摆在每个保险主体面前的新课题。可以说,处理好行业风险和加快发展已经成为当前中国保险业的第一要务。
11月22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财险产品由单一的保监会审批转向审批和备案两种,将保险产品的事前监管转向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位一体的监管,将财产保险产品的开发权利更多地交还给了市场、保险公司和客户。 “这样的新举措的确能够简化行政程序、提高监管效率,有效地鼓励保险公司加大产品创新力度,改变目前财产保险产品同质化的问题,也能够提高保险公司产品开发的主动性、积极性并激发他们的创造能力,使有竞争力的保险公司脱颖而出,为客户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有关专家这样认为。不过,“保险公司在获得权利的同时,面对的无疑将是经营风险的加大,这也给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提出了很多新的挑战。市场能否很快适应还是一个未知数。”很多人士也有这样的隐忧。 随着保险监管部门对产品监管思路的变化,实施叫停权和问责制,监管行为也随之而动。中国保监会和各地保监局在《办法》实施后,将进一步加强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管,包括结构是否合理、保费是否充足、方法是否得当等诸多方面,一旦发现违法和违规现象,将限期整改,甚至叫停该险种。同时保监会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几年来,很多保险公司对于保险监管部门放宽产品审批制度的呼声不断高涨。在产品审批制度下,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在开发推销保险产品时,以更具竞争力的组合产品代替了先前单一的产品,为百姓提供了更为全面、细腻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提升自身的竞争力。本次监管部门把产品开发放权于市场、保险公司和客户,不仅是当前而且是未来保险市场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财产保险市场竞争逐渐充分情况下的必然之举。 毫无疑问,把产品开发权利更多地交给保险公司,市场上产品的种类将会百花齐放,这些对监管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目前我国非寿险精算力量还很薄弱,国内很多保险公司内控制度还没有完全有效地发挥作用的时候,本次监管部门将法律责任人制度和精算责任人制度进行强化,保险公司违法违规行政处罚力度进行加强,无疑都将促使保险人的责任意识和合规经营意识得到加强,使保险规范行为成为他们自觉的行动。 在过去保险业内,“管则死、放则乱”成为很多监管者最头痛的问题,企业经营不规范、诚信欠缺、效益不高、增速缓慢等现象的出现,牵扯了保险监管部门的大部分精力。这样的事实也告诉我们,只有从源头上抓好行业的规范和诚信问题,从根本上杜绝行业不规范行为的发生问题,才能真正保证我国保险业的持续快速发展。 叫停权和问责制目前尽管只是我国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事中和事后行为的一种措施,他的出现也未必在短时间内根除违法违规行为。但相信有了规矩,配以这样的手段,中国的保险业必将会形成方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