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拥有更大产品自主管理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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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 01:38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上海证券报 记者 卢晓平 保监会发布新的保险产品管理办法 北京消息 日前,中国保监会发布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新的保险产品管理制度将保险产品的管理方式简化为两种:审批和备案。其中,只有4类险种
该《办法》将推动保险公司建立和完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保险产品开发和管理制度,更好更快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的保险需求。 新的保险产品管理制度将保险产品的管理方式简化为审批和备案两种。审批属于行政许可管理,仅适用于依法实行强制的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投资型保险、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其他保险条款均适用于备案管理,保险公司可以将保险条款推向市场后再向监管机关备案,以备查询。经过中国保监会审批和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使用时不必再向所在地保险监管机构报送审批或备案。 新的保险产品管理制度在赋予保险公司更大的自主管理权的同时,相应加大了保险公司承担的法律责任,体现了保险监管机关加强保险产品管理的事后监管力度。《办法》强化了法律责任人制度和精算责任人制度,明确了保险公司违法违规的情形及其对应的行政处罚措施。这将有效地促进保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的质量和合法、合规性,促进保险公司完善保险产品设计开发制度。 新《办法》共计八章四十五条,主要规定了审批类保险产品应提交的材料以及保监会、保监局审批职责的分工,备案类保险产品应提交的材料和备案的程序、方式,组合式保险产品的管理要求,法律责任人和精算责任人的资格条件、报送核准时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其应承担的责任等,对修改保险产品的管理及相关的报告制度,保险产品管理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情形及对应的处罚措施等。 该《办法》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